交强险存在两秒之差会不会生效
经诊断,王老太腹部脏器损伤、脾脏挫伤、右肾挫伤,右胫腓骨粉碎性骨折,左髋关节脱位,住院治疗49天,花去医疗费等近2万元。其间,李芳已经赔偿王老太1.4万余元。出院时,医嘱建议王老太定期复诊,保持石膏托在位等,这还需要钱。由于协商不成,2011年10月王老太出院后,将开车的李芳、车主李明及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药费、护理费等各项费用4万余元。
分析:一审法院认为,案件关键的争议焦点在于交通事故是否发生在交强险保险期间内。从证据的角度分析,交通事故认定书由交警依法在处理事故时制作,直接来源于事故现场,专业性较强,可信度较高,相比较而言,其证明力应高于其他证据。
本案中,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事故发生的时间为当日下午5点,虽然保险公司提供的122接处警记录单证明,接警时间不到下午5点,事故应发生在下午5点前,但与下午5点仅差2秒;再说,该记录单是计算机打印,时间是自动生成的,从证据规则的运用角度看,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证明力要大于记录单的证明力,应以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时间作为事故发生时间。
另外,交强险不同于普通商业保险,它的设立目的是为受害人提供最大程度的救济。具体到该案,在事故认定书已认定事故发生在当日下午5点的情况下,为更好地维护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发挥交强险的作用,保险公司应当在赔付限额范围内,对王老太的损失予以赔偿。李芳对事故负全部责任,对超出交强险限额的部分也要承担赔偿责任。
2012年11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王老太的损失由保险公司一次性赔偿6728元(含护理费、交通费以及精神损失费),超出交强险限额的7400多元由李芳赔偿,同时要求保险公司返还此前李芳赔付王老太的1.4万元。法院二审
判决维持原判
宣判后,保险公司不服,向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3年7月,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保险公司与投保人签订的交强险保险合同中保险时间应为北京时间。在日常生活中,无论是单位或是个人的计时时间与北京时间都会有误差,只是误差或多或少的问题。本案公安机关的接警记录虽为当日下午4点59分58秒,但该记录时间极为接近下午5点,根据生活习惯可认定本案诉争的交通事故发生时间为2011年6月24日下午5点。另外,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保险公司主张按秒计算无法律依据,故保险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遂判决维持原判。
通过这件案例保险公司并没有执行保监会的有关文件规定,要求交强险出单时“即时生效”;而类似情况在生活中并不少见。虽然保监会从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权利出发,对投保人在投保后、保单未正式生效前的时段内得不到交强险保障的问题做了调整性规定,也提出保险公司“不得拒绝或者拖延承保,加强交强险承保工作管理,采取适当方式明确保险期间起止时点,以维护被保险人利益”的要求,但由于保监会的内部规定不是强制性规范或法律、法规,所以出于本位主义和利益考虑,一般情况下保险公司也会不宣传、不执行,并且不执行也不会得到法律追究。
2013年4月13日
车主只有对各个险种进行全面的了解,才能让车险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