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2011年6月24日,江苏省徐州市市民李明为了方便做生意,买了一辆面包车。当天下午两点多,由姐姐李芳陪他去保险公司办理了交强险合同,约定保险的生效期间自2011年6月24日17时起至2012年6月24日17时止。 合同办理好没多久,李明有事离开,由姐姐开面包车回家。傍晚5点左右,当李芳独自驾车行驶到某小区时,不小心撞上了年近七旬的王老太。当时,王老太被送到最近一家医院治疗。事后,经交警部门认定,李芳对这起事故承担全部责任。
经诊断,王老太腹部脏器损伤、脾脏挫伤、右肾挫伤,右胫腓骨粉碎性骨折,左髋关节脱位,住院治疗49天,花去医疗费等近2万元。其间,李芳已经赔偿王老太1.4万余元。出院时,医嘱建议王老太定期复诊,保持石膏托在位等,这还需要钱。由于协商不成,2011年10月王老太出院后,将开车的李芳、车主李明及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药费、护理费等各项费用4万余元。
分析:一审法院认为,案件关键的争议焦点在于交通事故是否发生在交强险保险期间内。从证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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