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险案例:武汉车主钻车险“空隙”

 所属分类:武汉市车险   2013-10-8 22:11:44    加入收藏
 案例:2010年9月17日,车主张先生为自己的别克轿车在保险公司买了份保险,其中车损险保险金额为7万元。

   2011年6月18日,张先生驾车在武汉市常青花园附近突遭特大暴雨,当时积水淹至近1米深,积水致发动机进水后熄火,张先生并没有二次启动车辆,而是停在原地打电话报案。后经汽车修理厂检测后认定,事故车辆系因暴雨造成路面积水太深,导致发动机及电器电脑等部件损坏。张先生为检查和维修车辆,共花了21600多元。随后,张先生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车损保险责任,但保险公司以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为由拒赔。

   2012年12月,张先生以保险公司违反了合同约定义务为由,将保险公司告到法庭,索赔21600余元。

   解析:保险公司认为,按照保险合同规定,机动车淹水和涉水行驶,致发动机损坏,不属保险赔付范畴,双方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已就该条款向张先生履行了告知义务,保险公司认为张先生索赔诉求没有法律依据。

   车损保险责任范围:

   ⑴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因下 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① 碰撞、倾覆、坠落;

   ② 火灾、爆炸、自燃(须另投自燃险);

   ③ 外界物体坠落、倒塌;

   ④ 暴风、龙卷风;

   ⑤ 雷击、雹灾、暴雨、洪水、海啸;

   ⑥ 地陷、冰陷、崖崩、雪崩、泥石流、滑坡;

   ⑦ 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驾驶人员随车照料者)。

   ⑵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车辆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暴雨致发动机损坏到底是否属保险责任范畴?法院在审理认为,保险人对因暴雨导致的发动机损失是否承担保险责任问题,保险条款没有明确规定。但由于保险条款是保险公司单方拟订,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作出不利于格式条款提供方的解释。即机动车因暴雨致发动机进水损失,应当认定为保险人应承担的保险责任情形之一。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计算后做出判决,张先生索赔有道理,但其提出的21600余元的赔偿保险金额部分也无证据和法律依据,保险公司当赔偿张先生机动车损失保险金10136元。

   代理此案的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刘雪莲律师介绍,暴雨导致发动机进水是车主不可抗拒不可预知的,因此保险公司以不在车损险理赔范围拒赔属“霸王行为”。法院根据法律规定,判决车主胜诉,为今后此类案件审理提供了可行范例。

2013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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