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2010年9月17日,车主张先生为自己的别克轿车在保险公司买了份保险,其中车损险保险金额为7万元。
2011年6月18日,张先生驾车在武汉市常青花园附近突遭特大暴雨,当时积水淹至近1米深,积水致发动机进水后熄火,张先生并没有二次启动车辆,而是停在原地打电话报案。后经汽车修理厂检测后认定,事故车辆系因暴雨造成路面积水太深,导致发动机及电器电脑等部件损坏。张先生为检查和维修车辆,共花了21600多元。随后,张先生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车损保险责任,但保险公司以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为由拒赔。
2012年12月,张先生以保险公司违反了合同约定义务为由,将保险公司告到法庭,索赔21600余元。
解析:保险公司认为,按照保险合同规定,机动车淹水和涉水行驶,致发动机损坏,不属保险赔付范畴,双方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已就该条款向张先生履行了告知义务,保险公司认为张先生索赔诉求没有法律依据。
车损保险责任范围:
⑴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因下 ...
[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