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险续保日期为何会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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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0-8 22:1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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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李先生没想到,为了续保今年9月8日到期的交强险,自己9月6日就前往保险公司交了费,可当他9月11日发生车祸后,保险公司却称保险9月12日才生效,李先生的理赔陷入困境。
李先生去年买了一辆大货车,并在永安财产保险公司办理了交强险,9月8日生效,为期一年。几天后,李先生又在永安办理了商业险,9月12日生效。今年9月6日,李先生再次来到永安财产保险公司准备续保。该公司工作人员徐先生告诉李先生,他们已暂停这两项业务,但可以带他前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去办理。由于李先生当天还有其它工作,便将续保的事交由徐先生办理。当天,徐先生就把签好的合同带给了李先生。
9月11日,李先生驾车途经羊亭镇附近时,不小心撞伤了一名行人。他当即拨通了保险公司的客服电话,可让他意外的是,接线员告诉他,保险公司的系统里并没有李先生车辆的资料,无法前往现场勘查事故、进行赔偿。当时,该公司业务员虽然就保险生效时间问题征求过他的意见,但问的是商业险从什么时间开始生效,他回答从结束那一天开始,即9月12日,并没有问他交强险的生效时间。
李先生说,在他的意识里,交强险生效的时间肯定是接上失效期的,即9月8日,所以他没有仔细核实,才在标注了错误生效时间的保单上签了字。李先生表示,被撞行人的脚受伤严重,医疗费已经花了四五千元,因为保险断了档,这些损失目前只能由他自己承担。并且由于不能提供交强险的保单,他的大货车还被交警扣留。
李先生表示,他将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 :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进行交强险理赔的原则是交强险先行,商业险补充对于交强险保额不足的情况,保监会财产险有关人士明确指出:“交强险是对第三者造成损失的赔偿,在事故发生过程中,将实行交强险先行,商业三责险补充的原则。”这也就意味着,在发生涉及第三者的交通事故时,交强险将先赔付,额度不够的,商业险再根据责任认定进行赔付。
相对于商业三者险20多条免责条款,交强险的免责为“受害人故意行为造成损失”、“被保险人自身财产损失”、“相关仲裁及诉讼费用”和事故造成的某些间接损失,保障范围要大许多。而且,无论事故中被保险车辆有没有责任,交强险在责任限额范围内都予以赔偿,并且没有免赔额和免赔率。
刮擦、追尾仍是大头
昨天下午,记者在江北区环城北路东路的宁波骏达服务中心快速理赔点看到,在各家保险公司理赔服务店点前挤满了前来办理理赔资料的车主。一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从30号开始,他们的接待工作就掀起了一股小高峰,每天的受理案件比平时至少多出了五倍。
除了快速理赔的工作人员工作忙碌外,各家保险公司的受理电话也差点被打爆,工作人员纷纷表示连厕所都没什么时间上,电话是一个接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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