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主酒驾出险交强险能否理赔
经鉴定,王某的伤情构成十级伤残,仅医疗费就花费上万元,汽车也花掉了大笔的维修费。出院后,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要求赔偿治疗费、伤残赔偿金、误工费、车辆维修费等各项损失共计近14万元。
保险公司不肯赔
王某起诉时,将肇事司机、肇事车车主和保险公司一并作为被告。
作为被告的保险公司则提出,《交强险条例》、《交强险条款》中规定,在无证驾驶、醉酒、盗抢期间肇事、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事故四种情形下,保险公司只需垫付抢救费,而且还有权向致害人追偿。因此保险公司不该作为这个案件的被告,更不会支付理赔金。
法院判保险公司担责
在醉酒等情况下发生的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是否应在“交强险”保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这一问题成为了案件审理的焦点,最终法院作出判决,保险公司支付王某赔偿款12.2万元,剩余部分由肇事司机李某承担,肇事车车主承担连带责任。
主审法官张健表示,从立法目的分析,国家为了保障受害人的利益,实行了“交强险”制度,目的就是通过国家法律强制机动车所有人购买相应的责任保险,以提高第三者责任险的投保面。如果剥夺受害人向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度内主张赔偿的权利,则与立法目的相悖。从“交强险”的性质分析,“交强险”不同于其他商业性质的保险,普通保险中投保人与保险人完全遵循民事活动的自愿原则,而“交强险”都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当事人尤其是投保人无权自行作出选择或调整,因此“交强险”是具有社会公益性的保险,交通事故发生后,只要不是受害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均在责任限额内全额赔偿受害人的人身伤亡损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是我国首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实行交强险制度是通过国家法律强制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购买相应的责任保险,以提高三责险的投保面,在最大程度上为交通事故受害人提供及时和基本的保障。
交强险负有更多的社会管理职能。建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不仅有利于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获得及时有效的经济保障和医疗救治,而且有助于减轻交通事故肇事方的经济负担。而商业三责险则属于商业保险,保险公司经营该险种的目的便是盈利,这与交强险“不盈不亏”的经营理念显然相去甚远。
此外,交强险还具有一般责任保险所没有的强制性。只要是在中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都应当投保交强险,未投保的机动车不得上路行驶。这种强制性不仅体现在强制投保上,也体现在强制承保上,具有经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资格的保险公司不得拒绝承保,也不能随意解除合同。而商业三责险则属于民事合同,机动车主或者是管理人拥有是否选择购买的权利,保险公司也享有拒绝承保的权利。
2013年3月19日
2013车船税变化预计不会很大,费用由排量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