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是个驾驶老手,可酒后仍然出了意外。2008年5月一天,李某酒后开车在一路口闯了红灯,和王某所驾的车撞在了一起。王某的车受损严重,人也被送进了医院。事后,交警认定李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经鉴定,王某的伤情构成十级伤残,仅医疗费就花费上万元,汽车也花掉了大笔的维修费。出院后,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要求赔偿治疗费、伤残赔偿金、误工费、车辆维修费等各项损失共计近14万元。
保险公司不肯赔
王某起诉时,将肇事司机、肇事车车主和保险公司一并作为被告。
作为被告的保险公司则提出,《交强险条例》、《交强险条款》中规定,在无证驾驶、醉酒、盗抢期间肇事、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事故四种情形下,保险公司只需垫付抢救费,而且还有权向致害人追偿。因此保险公司不该作为这个案件的被告,更不会支付理赔金。
法院判保险公司担责
在醉酒等情况下发生的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是否应在“交强险”保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这一问题成为了案件审理的焦点,最终法院作出判决,保险公司支付王某赔偿款12.2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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