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出险没有投保交强险 该如何处理

 所属分类:  2013-10-8 22:23:35    加入收藏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于2006年7月1日施行。6年多来,民众的法律意识、保险意识在不断的增强,机动车辆的交强险投保率逐年上升。但是,摩托车等便捷二轮交通工具投保交强险的比例依然很低。尽管各保险公司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宣传以及引导二轮摩托车的所有人积极投保交强险,但一直收效甚微。

  现实生活中,购买电动自行车和燃油助力车的人越来越多,但大多数人对这类车辆属于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概念不清。无论是电瓶自行车还是燃油助力车,只有符合最高车速不超过20公里/小时;整车重量小于40公斤;有脚踏装置;在机动离合器脱开状态下应能由人力脚踏驱动,30min的脚踏行驶距离不应小于7公里等条件才属于非机动车。否则,属于机动车,依法应购买交强险后才能上路行驶。

 

  本案就是一起典型的未保交强险的二轮机动车撞人赔偿案例。如果张某投保了交强险,仅需花费120多元的交强险保费,就可以在享受交通便利的同时,将12.2万元的不确定的事故赔付风险转嫁给保险公司,在自己获益的同时也使受害人及时得到赔付。但张某因认识上的不到位和法律意识的淡薄,造成自己承担了数万元的经济赔偿。

  目前,导致大量摩托车未投保交强险的突出原因:一是大部分摩托车拥有者认识不到自己在享受交通便利的同时依然存在诸多不可预见的风险,更没有花少量的钱将风险转嫁出去的意识,而导致出事后要承担高额的责任赔偿。二是各保险公司在《条例》实施初期曾经就摩托车投保交强险做过大规模的宣传推动活动,后因推动难度大,收效甚微而逐步淡化,未能使摩托车拥有者充分认识保险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导致摩托车投保面一直很低。三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是2006年3月1日经国务院第127次常务会议通过的我国第一个强制保险条例。

 

  《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通知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依照规定投保,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两倍罚款。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依照规定补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但在现实中此条并没有真正得到落实,“执法部门不查我就不保”是导致摩托车投保交强险意识淡薄的又一成因。如能有效解决好提升认识、扩大宣传、严查严管这三个突出问题,不断提高民众的保险意识,合力推动摩托车投保交强险,将风险转嫁给保险公司,使摩托车撞人事故的经济赔偿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项下给予及时赔偿,那么,诉讼案件就会降至最低,社会秩序将会更加稳定。

  机动车辆保险是以机动车辆本身及其第三者责任等为保险标的的一种运输工具保险。其保险客户,主要是拥有各种机动交通工具的法人团体和个人;其保险标的,主要是各种类型的汽车,但也包括电车、电瓶车等专用车辆及摩托车等。 机动车辆是指汽车、电车、电瓶车、摩托车、拖拉机、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2012年3月份,中国保监会先后发布了《关于加强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管理的通知》和《机动车辆商业保险示范条款》,推动了车辆保险的改革。

 

  机动车辆保险一般包括交强险和商业险,商业险包括基本险和附加险两部分。基本险分为车辆损失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全车盗抢险(盗抢险)、车上人员责任险(司机责任险和乘客责任险)、

  附加险包括玻璃单独破碎险、划痕险、自燃损失险、涉水行驶险、无过失责任险、车载货物掉落责任险、车辆停驶损失险、新增设备损失险、不计免赔特约险等。玻璃单独破碎险、自燃损失险、新增加设备损失险,是车身损失险的附加险,必须先投保车辆损失险后才能投保这几个附加险。车上责任险、无过错责任险、车载货物掉落责任险等,是第三者责任险的附加险,必须先投保第三者责任险后才能投保这几个附加险;每个险别不计免赔是可以独立投保的。

2013年3月27日

车主根据车技选择险种
    根据车技选择险种   合理搭配险种也很必要。除了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这两种基本险外,在十多个附加险中,适合私家车主的主要有4个分别是不计免赔特约险(适合车技不佳的新手); 玻璃单独破碎险(适合高档车以及经常跑高速的);全车盗抢险(无固定停车场地,小区治安状况不佳,以及经常开车跑外地的车主尤为需要);划痕险(新车保的很多),十多个险种全部投保既贵又没有必要,很多都用不着,适合自己的组合才是最好的。...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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