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车险欺诈的根源分析如何破解车险欺诈呢?

 所属分类:  2013-10-9 14:40:12    加入收藏
对保险欺诈国际上一般也称保险犯罪。严格意义上说,保险欺诈较保险犯罪含义更广。保险当事人双方都可能构成保险欺诈。凡保险关系投保人一方不遵守诚信原则,故意隐瞒有关保险标的的真实情况,诱使保险人承保,或者利用保险合同内容,故意制造或捏造保险事故造成保险公司损害,以谋取保险赔付金的,均属投保方欺诈。凡保险人在缺乏必要偿付能力或未经批准擅自经营业务,并利用拟订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机会,或夸大保险责任范围诱导、欺骗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均属保险人欺诈。保险欺诈一经实施,必然造成危害结果,有必要严加防范。

  在当今车险市场中,车险欺诈的大量存在已是不争的事实,最近保险监管部门也在行业内开展严打“三假”活动。各保险公司为了打击骗赔,设计了严密的理赔环节管控,虽然有一定效果,但骗赔现象却有屡禁不止之势,给社会留下了“理赔难”的不良印象。

  常见的车险歁诈案件可分为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在车主不知情的情况下,一些不法修理厂或代理人,故意扩大或编造事故损失,从保险公司骗取保险赔款,这种情况最多见;另一种情况是在被保险人知情的情况下,为了修理厂承诺的一些小恩小惠,伙同修理厂故意编造或扩大保险事故骗取赔款。经营车险的保险公司既面对保险公司减化理赔手续,提高理赔速度和服务水平的呼声,又面临车险欺诈,经营亏损的居面。

  如何破解车险欺诈呢?首先应从车险欺诈的根源分析,不论何种欺诈方式,都有一个共同点,那就是为了不当得利存在主观上的故意,最重要的是,欺诈的代价很小。此外,目前个人信用体系和相关法律环境也不够完善,许多人存在一定的投机心理和侥幸心理,所以笔者认为,只有增加欺诈成本,使骗保者承担一定法律或经济惩罚,这样才能从根本上减少保险欺诈的存在。

  第一,加大对参与保险欺诈者的处罚力度。光靠保险公司内部的力量是不够的,保险业应加强与公安部门的配合力度,依靠公安部门的威慑力量和专业手段来识破骗赔,并按有关法律严惩骗赔者。

  第二,尽快实行商业险费率浮动,浮动幅度要与历史出险频次和赔付金额相挂钩,对于不出或很少出险的客户享受非常优惠的费率,对于经常出险或赔付高的客户,要承担高额的保费。这样车主就会非常关心自己向保险公司索赔的记录,不可能为了一点小利益去默许保险欺诈,同时代理人也不敢轻易背过车主向保险公司索赔,续保时车主就会发现上一年度索赔记录。

  随着我国保险业持续迅速发展,保险欺诈案件也呈现上升趋势。根据调查,广东省东莞、珠海、江门三市83家地市级保险机构中,40%的机构认为自2000年以来保险欺诈现象逐年上升,有越来越严重的趋势。保险欺诈,不仅危害保险业的健康发展,而且损害保险消费者利益、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2013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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