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险赔付:农村居民与城市居民区分标准
虽然强制险自实施以来,对交通事故第三方受害者的及时救助,对减轻投保人出现交通事故后的经济损失,以及对整个社会的稳定都起到了非常积极的作用,也受到了广大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的高度认可。但是对于强制险赔付标准却一直存在争议。
强制险赔付范围虽然非常广泛,但是强制险赔付标准相对来说并不高。目前,强制险赔付标准仍然执行的是2008版的交强险责任限额。
根据2008版的交强险责任限额(即每次保险事故的最高赔偿金额)规定:强制险赔付标准全国统一定为12.2万元人民币。在12.2万元总的责任限额下,仍实行分项限额赔付,具体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万元和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此外,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元和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
从这里可以看出,有责任时伤残赔偿的限额是11万,无责的话,强制险赔付最高1.1万。这与现今的社会环境是存在脱节的。发生事故后仅靠强制险赔付远远无法满足实际损失的需求。就像前不久,网上热议的雅阁“轻吻”劳斯莱斯后,索赔几十万的天价理赔案,就是全责时交强险的财产赔偿也只有2000元,剩下的部分就要车主自己承担。几十万的赔偿,对雅阁车主可谓损失不小。
农村居民与城市居民区分标准
依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的规定,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应根据审查确定的赔偿权利人的身份情况分别按照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的有关标准进行计算。目前大量的农民工进人城镇打工或定居,他们已是城镇居民中的一个特殊群体,部分地区农村居民实际年均收人已同于甚至高于城镇居民年均收入,如果无视这一客观实际,仅仅因为受害人为农村户籍就一律按农村居民标准进行赔偿,有违公平。因此,在确认赔偿权利人的身份时应以户籍登记主义为原则,以经常居住地为例外。如果户籍在各镇所在地的居委、村及虽未建成但已列人城镇规划区的村,即作为城镇居民。
对于赔偿权利人虽为农村居民,但如有证据证实发生交通事故时其工作单位或实际居住满一年的地点在镇所在地的居委、村及虽未建成但已列人城镇规划区的村的,也作为城镇居民,在计算赔偿数额时按城镇居民的标准对待,实行“同城待遇”,这样才能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对农村居民的公平保护。如果还有特殊情况,难以区分是城镇居民还是农村居民的,就高不就低,按城镇居民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