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交强险赔付标准

 所属分类:  2013-10-9 17:34:48    加入收藏
交强险的赔付对象

  交强险的陪付对象是第三者.也就是保第三者的责任. 第三者属于商业险.所以就有区别了,

  1.交强险具有强制性,商业险存在自愿性.

  2.交强险实行"无过错责任",赔偿原则,商业险实行"按责任处" 赔偿原则

  3.交强险的保险责任范围比商业三着险宽泛.但保险责任额度比商业三者险低,

  4.交强险责任限额固定,商业三者设定综合的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可以分成不同的档次.

  5.交强险提供基本保障,商业保险可自由选择保障程度,提供贴身保障计划

  交强险是2006年7月1号开始实施的.交强险实行分项责任限额制.有责任死亡伤残赔偿50000元,医疗费用8000元,财产损失2000元.无责任赔偿死亡伤残10000元,医疗费用1600元.财产损失400元.其中赔偿金额只能选择其中一种赔偿

  交强险如何赔付?

  《条例》规定: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举例来说,甲乙两车发生碰撞,甲车应当负全责,双方车辆各损失2000元。如果按照原先的商业三者险“有责赔付”的原则,乙车不需承担任何赔偿,全责方甲方的保险公司要负责赔钱。 自交强险制度强制施行后,即便乙车无责,它还是需要赔偿甲车一笔钱。根据交强险条例,交强险实行“无过错赔偿”,无责的一方应在400元限额内赔偿肇事车辆的损失。即使完全无责也要赔400元,这笔钱最终都由保险公司承担。而甲车必须向乙车最高赔付2000元车损。 业内人士指出,实行交强险制度就是通过国家法律强制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购买相应的责任保险,以提高三责险的投保面,在最大程度上为交通事故受害人提供及时和基本的保障。车主为保障自己的权益,应该及时报案,减免因无责所造成的赔偿纠纷。

  出现交通事故时谨记及时联系保险公司 自前年7月1日我国强制执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交强险)至今,已经近一年时间过去了。但到目前为止,仍有九成人不懂交强险,近一成无责方车主因为没有及时申报,需要承担原本由所购买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向肇事方赔偿的400元费用。

  交强险实施细则,除了进一步明确“交强险是对第三者造成损失的赔偿,在事故发生过程中,将实行交强险先行,商业三责险补充的原则”外,还对各种事故的处理作了明确的规定,其中更明确了四种情况不赔:

  据交强险条款第十条规定: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损失;被保险人(车主)所有的财产及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财产遭受的损失;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者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受害人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等其他各种间接损失;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交强险不予赔付。

  同时,该细则还规定,四种情况先由保险公司垫付抢救费用,然后再由保险人向致害人追偿: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驾驶人醉酒驾车的;被保险机动车在被盗抢期间肇事的;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交强险赔付标准

  中国保监会发布了《中国保监会关于调整交强险责任限额的公告》,在公告里面明确了,自2008年2月1日零时起实行新的交强险责任限额:

  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为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人民币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人民币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人民币

  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元人民币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元人民币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人民币

  希望大家一定要注意,交强险的赔偿是分项的!千万不要把赔偿限额加在一起用!

2013年7月11日

上路查车成绝,换个地点又设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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