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险合同的相关知识的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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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0-9 20:5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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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是保险人与投保人双方经过要约和承诺程序,在自愿基础上订立的一种在法律上具有约束力的协议。即根据当事人双方约定,投保人向保险人缴纳保险费,保险人在保险标的遭受约定的事故时,承担经济补偿或给付保险金的一种经济行为。
保险合同按保险人承担的责任,可将其分为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合同。财产保险合同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人身保险合同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的最大区别在于各自的保险标的不同。
汽车保险合同是财产保险合同的一种,是指以汽车及其有关利益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
由于汽车保险业务在财产保险公司的所有业务中占据绝对地位,因而汽车保险合同是财产保险公司经营过程中的重要合同。
任何合同的订立,都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汽车保险合同自投保人正式向保险人提出签订合同的要约后,就必须将汽车保险合同中规定的要素如实告知保险人,这一点是所有投保汽车保险的投保人应当明白的规则。因为作为保险人的保险公司如果发现投保人对汽车本身的主要危险情况没有告知、隐瞒或者做错误告知,即便汽车保险合同已经生效,保险人也有权不负赔偿责任。汽车保险合同的诚信原则不仅是针对投保人而言的,也是针对保险人而言的。也就是说,汽车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都应共同遵守诚信原则。作为投保人,应当将汽车本身的情况,如是否是营运车、是否重复保险等情况如实告知保险人,或者如实回答保险公司提出的问题,不得隐瞒;而保险人也应将保险合同的内容及特别约定事项、免赔责任如实 向投保人进行解释,不得误导或引诱投保人参加汽车保险。因此,最大诚信原则对投保人与保险人是同样适用的。
双务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双方互相承担义务、互相享有权利。投保人承担支付保险费义务,保险人承担约定事故出现后的赔款义务;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约定事故发生后有权向保险人索赔,而保险人也有权要求投保人缴纳保险费。
所谓汽车保险合同的主体是指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保险关系双方,包括当事人、关系人和社会中介组织3方面内容。与汽车保险合同订立直接发生关系的是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包括保险人和投保人;与汽车保险合同间接发生关系是合同的关系人,它仅指被保险人。由于在保险业务中涉及的面较广,通常存在社会中介组织,如保险代理人、经纪人、公估人等。
在财产保险合同中,合同的关系人仅仅指被保险人,而人身保险合同中的关系人除了被保险人外,还有受益人。通常被保险人是一个,而受益人可以为多个。汽车保险合同是财产保险合同的一种,应当具有财产保险合同的一般特征,因而,汽车保险合同的关系人是被保险人。所谓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保险车辆(按照保险合同约定为非营运企业或机关车辆除外)在使用过程中,因本车电器、线路、供油系统发生故障及运载货物自身原因起火燃烧,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以及被保险人在发生本保险事故时,为减少保险车辆损失所支出的必要合理的施救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 自燃险是机动车车辆损失保险的一个附加险种,车主只有在投保机动车辆损失保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车辆自燃险。大多数车主可能认为,只要投保了全险,无论车辆发生任何情况,都能得到一定赔偿。其实不然,如果没有单独投保车辆附加自燃损失险(俗称自燃险),保险公司可以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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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全文>> 第一年必须去交管所买,第二年用行车证就行了。
同一台车,换家保险公司买保险居然能便宜几百元,碰上这样的事,很多车主都会认为捡了大便宜。一些车主通过降低投保金额来节省费用,但到理赔时很可能遭遇不少麻烦。
车主拥有一款价值10多万元的两厢轿车,今年是第二个年头,在他准备为车续保时,一家保险公司的业务员找到他,说可以便宜300多元。
车主找到朋友算了一下才发现,原来这家保险公司的业务员把车的购置价进行了调整,如果出现理赔,很有可能出现麻烦。
一些保险公司业务员在向车主推销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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