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下车的过程中受伤,车险理赔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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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0-10 18:2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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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上周搭的士赴约会,临到下车时,的士司机催促我。我一只脚刚踏出车门,另一只脚还在车上,司机就发动车子,导致我右脚脚踝受伤,经医院诊断治疗要花一笔客观的医药费。据的士司机称,该车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请问,我能否据此向保险公司请求赔偿?
机动车交通强制险和第三者责任险赔偿的范围是交通事故中的“第三者”。在保险合同中,保险人是第一方,也叫第一者;被保险人或使用保险车辆的致害人是第二方,也叫第二者;除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外的,因保险车辆的意外事故致使保险车辆下的人员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在车下的受害人是第三方,也叫第三者。您是否能得到赔偿,关键在于您是否能被认定为该钟保险中的“第三者”,也即您在事故发生时能否认定为在“保险车辆下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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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的伤残费用是否属于施救费用,能否得到保险公司的赔付呢?根据我国《保险法》第42条第2款对保险施救费用的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保险人所承担的数额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也规定,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为减少车辆损失所指出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保险人应当予以赔付。根据以上规定,施救费用必须是“为了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本案中司机张某虽然是在施救过程中受伤,但其伤残既不是保险事故本身所造成的,而且与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损失也没有必然的联系,如果在施救过程中没有发生货车的突然下滑,张某完全可以施救成功而不受伤,所以其受伤应该属于在施救过程中发生的另一起意外事故。所以,根据保险法及双方保险合同的有关规定,司机张某的伤残治疗费不属于“施救费用”,保险公司无须承担其治疗费用,在这种情况下,张某只能找运输公司了。
针对本案中的情形,如何界定“施救费用”至关重要。保险人之所以支付保险标的损失以外的施救费用,目的在于充分调动被保险人抢救保险标的的积极性,防止损失的扩大。具体来讲,施救费用一般应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保险事故发生时,为抢救财产或者防止灾害蔓延而采取必要措施所造成的保险标的的损失。比如说,某厂投保了企业财产保险,该厂一个车间发生了火灾,为了使火灾不致蔓延扩大,被保险人将车间周围也属于保险财产的附属建筑物拆除,对由此造成的该附属建筑物的损失,属于施救费用,保险公司应当赔偿。二是为施救、保护、整理保险标的所支出的合理费用。比如说,救火的人工费用,消防器材的费用、整理损余物质的费用等。简单地说,如果一笔钱是施救过程中必然要支付的,不花这笔钱就不髓达到施救的目的,那么这笔饯就属于施救费用。本案中司机张某的受伤并不是施救过程中必然发生的,所以理应将其伤残治疗费界定为不属于施救费用。
车辆损失险: (一)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1.碰撞、倾覆; 2.火灾、爆炸; 3.外界物体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行驶中平行坠落; 4.雷击、暴风、龙卷风、暴雨、洪水、海啸、地陷、冰陷、崖崩、雪崩、雹灾、泥石流、滑坡; 5.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 只限于有驾驶人员随车照料者)。 (二)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对保险车辆采取施救、保护措施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但此项费用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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