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施救费用的确定原则
1)第三者财产和车上货物的彻失,应会同被保险人和有关人员逐项清点
(1)确定损失数量、损失程度和损失金额。同一保险标的要注意避免重复赔偿。
(2)超过本级处理权限的,应及时报上级进行定损或核损。
(3)制作《机动车辆保险财产损失确认书)一式两份,由被保险人签字确认,保险人、被保险人各执一份。
2)财产损失的确定应注意以下几点
(1)损失修复原则。
①第三者财产和车上货物的恢复以修复为主。
②无法修复和无修复价值的财产可采取更换的办法处理。
③更换时应注怠品名、数址、制造口期、主要功能等。
④对于能更换零配件的,不更换部件;能更换部件的,不更换总成件。
(2)确定物损数量
交通事故中常见的财产损失有普通公路路产、高速公路路产、供电通信设施、城市与道路绿化等。
相关财产的品名和数量可参照当地物价部门列明的常见品名和配套数量。受损财物的数量确定还必须注意其计算方法的科学性、合理性。
(3)损失金额的确定。
①简单财产损失应会同被保险人一起根据财产价位和损失程度确定损失金额,必要时请生产厂家进行鉴定;
②对受损财产技术性强、定损价格较高、难度较大的物品,如较难掌握赔偿标准可聘请技术监督部门或专业维修部门鉴定,严禁盲目定价;
③根据车险条款规定,损失残仇应协商折价折归被保险人,并由被保险人进行处理;
④其他物资查勘定
a.市政和道路交通设施:如广告牌、电灯杆、防护栏、隔离桩、绿化树等,在定损中按损坏物产的制作费用及当地市政、路政、交管部门的赔偿标准核定;
b.房屋建筑:了解房屋结构、材料、损失状况,然后确定维修方案,最后请当地数家建筑施工单位对损坏部分及维修方案进行预算招标,确定最低修复费用;
c.农田庄稼:在青苗期按青苗费用加上一定的补贴即可,成熟期的庄稼可按当地同类农作物平均产量测算定损;
d.家畜、牲畜:牲畜受伤以治疗为主,受伤后失去使用价值或死亡的,凭畜牧部门证明或协商折价赔偿;
e.车上货物及其他货品:应根据不同的物品分别定担,对一些精密仪器、家电、高档物品等应核实具体的数量、规格、生产厂,可向市场或生产厂了解物品价格。另外,对于车上货物还应取得运单、装箱单、发票,核对装载货物情况,防止虚报损失。
⑤对于出险时市场已不生产销售的财产,可按客户原始购置发票数额为依据,客户不能提供发票的,可根据原产品的主要功能和特性,按照当前市场上同类型产品推算确定。
⑥定损金额以出险时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为限。
(4)维修方案的确定
根据损失项目、数址、维修项目和维修工时及工程造价确定维修方案。对于损失较大的事故或定损技求要求较高的事故,可委托专业人员确定维修方案。
2.施救费用的确定
1)施救费用的界定
(1)施救费用是指当保险标的遭遇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雇佣人员等为防止损失的扩大,采取措施抢救保险标的而支出的必要、合理的费用。
(2)必要、合理的费用是指施救行为支出的狱痢娘补直接的、必要的,并国家有关政策规定。
2)施救费用的确定原则;
施救费用的确定要严格依照条款有关规定,并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1)被保险人使用他人(非专业消防单位)的消防设备,施救保险车辆所消耗的费用及设备拟失可以赔偿。
(2)保险车辆出险后,雇用吊车和其他车辆进行抢救的费用,以及将出险车辆拖运到修理厂的运输费用,在当地物价部门颁布的收费标准内负女赔偿。
(3)在抢救过程中,因抢救而损坏他人的财产,如果应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可酌情予以赔偿。但在抢救时,抢救人员个人物品的丢失,不予赔偿。
(4)抢救车辆在拖运受损保险车辆途中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和费用支出,如果该抢救车辆是被保险人自己或他人义务派来抢救的,应予赔偿;如果该抢救车辆是有偿服务的,则不予赔偿。
(5)保险车辆出险后,被保险人赶赴肇事现场处理所支出的费用,不予负贵。
(6)只对保险车辆的救护费用负责
保险车辆发生保险攀故后,涉及两车以上应按贵分摊施救费用。受狈保险车辆与其所装货物(或其拖带其他保险公司承保的挂车)同时被施救,其救货(或救护其他保险公司承保的挂车)的费用应予别除。如果它们之间的施救费)分不清楚,则应按保险车辆与货物(其他保险公司承保的挂车)的实际价位进行比例分摊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