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上人员责任险条款解析
1.车上人员责任保险条款的基本内容
l)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发生意外事故,致使保险车辆车上人员巡受人身伤亡,对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
2)责任免除
(l)下列原因导致的意外事故,保险人不负责。
①地震及其次生灾害;
②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之扣押、牛政府征用;
③核反应、核污染、核辐射;
④受害人与被保险人或驾驶人恶意串通。
(2)发生意外事故时,保险车辆有以下情形之、不负赔偿责任:
①除非另有约定,发生保险事故时无公安机关核发的合法有效的行驶证、号牌,或临时号牌或临时移动证;
②未在规定检验期限内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之过;
③保险车辆在竞赛、检测、修理、养护,被扣乏收,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期间;
④牵引其他未投保交强险的车辆或被该类车辆
⑤保险车辆转让他人,被保险人、受让人未雁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
(3)发生意外事故时,驾驶人有以下情形之城负赔偿责任:
①未依法取得驾驶证、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鹦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
②驾驶人在驾驶证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或暂扣期间或记分达到12分,仍驾驶机动车的;
③学习驾驶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的;
④实习期内驾驶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与戈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的,或驾驶机动车牵引挂车的;
⑤饮酒或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
⑥未经被保险人同意或允许而驾车的;
⑦利用保险车辆从事犯罪活动;
⑧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驾驶人在未依法多况下驾驶保险车辆或者遗弃保险车辆逃离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
⑨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保险车辆的其他情况下驾车。
(4)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①因违章搭乘造成的人身伤亡;
②被保险人或驾驶人的故意行为造成的人身伤亡
③被保险人及驾驶人以外的其他车上人员的枷自身伤亡;
④本车上的人员因疾病、分娩、自残、殴斗、泞为所致的自身伤亡;
⑤车上人员在车下时所受的人身伤亡;
⑥保险车辆被抢夺、抢劫过程中造成的人身伤亡
⑦保险事故引起的任何有关精神损害赔偿;
⑧应当由交强险赔偿的损失和费用;
⑨根据保险单约定的免赔率计算的被保险人应当自行承担的部分。
3)赔偿限额
(l)本保险根据不同座位,分为司机座位和乘客座位。
(2)投保乘客座位数按照保险车辆的核定载客数(司机座位除外)确定。司机座位最高赔偿限额和乘客座位每座最高赔偿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
4)赔偿处理
(l)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完整资料。
(2)保险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保险人根据驾驶人在交通事故中所负事故责任比例相应承担赔偿责任。比例规定与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相同。
(3)根据驾驶人在交通事故中所负事故责任比例,本保险实行相应的事故责任免赔率:
①负全部责任的免赔15%,负主要责任的免赔10%,负同等责任的免赔8%,负次要责任的免赔5%,单方肇事事故的事故责任免赔率为15%;
②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车辆实际行驶区域超出保险单约定范围的,实行10%的绝对免赔率。
2.车上人员责任险条款解析
车上人员责任险是指在保险期问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车上人员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贵任,保险公司按照本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
车上人员责任险发生在如下情况时,保险人免赔无驾驶证或驾驶证有效期已满;
驾驶的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以及在暂扣、扣留、吊销、注销驾驶证期间驾驶车辆;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在不允许驾驶机动车的其他情况下驾车;
(5)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使用保险车辆;
(6)除另有约定外,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车辆无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和号牌,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