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太平洋安康母婴保险条款的介绍
1、对被保险人责任:被保险人在本公司认可的公立医院(见四、释义)内分娩或治疗,因妊娠并发症或分娩过程中发生医疗意外导致身故的,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该项保险责任终止;因妊娠并发症或分娩过程中发生医疗意外导致残疾的,本公司按《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表》给付残疾保险金,本合同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2、对连被保险人责任:因被保险人在分娩过程中发生医疗意外导致连带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按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的10%给付连带被保险人身故金;因被保险人自被保险人怀孕28周起至出生42天止,因先天性疾病或发育不全而身故的,本公司按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的10%给付连带被保险人身故金;连带被保险人因先天疾病、发育不全以及分娩过程中医疗意外导致残疾的,本公司按《人身保险残疾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的规定给付残疾保险金,残疾保险金一次或累计给付达到保险合同约定的最高限额时,本合同对该项保险合同责任终止。
二、责任免除
1、被保险人妊娠28周(含第28周)前确诊死胎、无胎心音的胎儿或畸形胎儿;
2、被保险人因人身、疾病或分娩所支付的医药费及其他费用;
3、被保险人及其家属未遵医嘱按期进行产前常规检查,不配合医院治疗的行为而造成的不良后果;
4、被保险人患有先天性疾病、遗传性疾病、性病或感染艾滋病毒及其并发症所支付的医药费,以及导致连带被保险人畸形、残疾的;
5、被保险人因近亲联姻而导致连带被保险人畸形、残疾的;
6、连带被保险人因罹患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残疾的;
7、投保人、被保险人或亲属故意行为导致被保险人、连带被保险人身故事的;
8、被保险人因引产或分娩等治疗过程中发生医疗事故、医疗意外及并发症致使医疗费用增加的;
9、被保险人因意外住院的膳食费、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的自费药以及装配假肢、假眼等费用;
10、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犯罪行为或无证驾驶或酒后驾驶导致自身伤害的。
三、特别提示
1、本保险每一被保险人仅限购买叁份,多购无效;
2、本保险单为保险合同的重要依据,请投保人填写后认真核对保单信息,发现错误及时通知保险人予以更正;
3、《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母婴安康保险条款》与本保险单同为保险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并由保险单签发机构同时提供,请投保人务必索取;
4、发生保险事故后,须在事故发生后20日内通知本公司,并按条款规定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5、未尽事宜,以本公司《母婴安康保险条款》为准。
四、释义
1、本公司认可的公立医院:区县级以上医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