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规定:各车险公司不得拒绝或拖延承保挂车交强险

 所属分类:  2013-10-14 17:28:00    加入收藏
 近日,保监会在有关通知中表示,各保险公司应当认真做好挂车交强险承保和理赔服务工作,不得拒绝或拖延承保挂车交强险。对于主车和挂车在连接使用时发生交通事故的,要严格按两个责任限额累加进行赔付。同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简化挂车保险的承保理赔手续,方便挂车所有人及驾驶人。此外,各保险公司应当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对挂车管理政策的调整,及时修改挂车保险的承保理赔政策。

  今年1月6日,交通运输部和保监会等五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促进甩挂运输发展的通知》。该通知表示,大力发展甩挂运输,对于推动现代物流和综合运输发展、促进节能减排、提升经济运行整体质量具有重要意义。该通知同时强调,由于挂车不具备动力,具有“可移动的集装箱”的属性,在车辆保险方面,应当研究调整挂车交强险,科学设定征收对象。( 来源:中国保险报·中保网 作者:仝春建)

2013年9月5日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已经于7月1日开始实施
     昨日,记者从公安部召开的新闻发布会获悉,今后,交管部门在道路执勤执法工作当中,将要查验交强险的标志。对于没有办理机动车保险的车辆,公安机关依照法律的规定可以扣留车辆,也会处以最低保险限额应交纳保费两倍的罚款。对没有携带或者未在车辆上粘贴保险标志的,可以处以200元罚款。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已经于7月1日开始实施,所有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都必须投保交强险。按照法规,交管部门在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和机动车检验的时候,要查验车辆所有人或者登记人的交强险的凭证和标志。   “...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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