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万元车花十万修复,车险如何理赔

 所属分类:人保车险   2013-10-15 10:18:27    加入收藏
 2013年7月初,人保财险浙江省金华市分公司收到了浙江省检察院的一份抗诉书,认为金华中院改判一审“按实际价值赔偿”为“按修复价值赔偿”的判决既违背了既定法的规定,又违背了双方当事人的合同约定,侵犯了当事人意思自治,也与财产保险的“损失补偿”原则相悖。

  2008年4月1日,投保人楼某为傅某所有浙GA02××汽车向金华市分公司投保了家庭自用车损险,保险期限自2008年4月7日起至2009年4月6日止。2008年12月26日,王某驾驶浙GA02××汽车在江西省玉山县冰溪镇监测站路段与周某驾驶的赣0510×××变型拖拉机发生碰撞,造成翻车事故,致路产、花木及两车受损、王某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负全部责任,周某不负责任。2009年8月13日,傅某将该事故的索赔权转让给了周某某,2009年8月24日,周某某向婺城区法院起诉,要求人保财险金华市分公司对车损按保险价值赔偿,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226514元。

  该车辆登记于1995年12月,在投保时已使用12年。投保单、告知书、保险单证送达签收单上“投保人”一栏中的签字均为同一人即“楼某”。根据合同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第26条约定“投保时,以被保险车辆的新车购置价确定保险金额的,发生全部损失时,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保险金额高于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车辆实际价值的,按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发生部分损失时,按核定修理费用计算赔偿,但不得超过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由于事故发生时没有定损,故人保财险金华市分公司在诉讼期间提起对车损进行鉴定,2010年10月22日,金华市价格认证中心作出金价认证2010211号《价格鉴定结论》:鉴定标的在价格鉴定基准日的市场价格(事故前)为3万元;鉴定标的在价格鉴定基准日的修复价格(事故后)为99688元。

  婺城区法院经过审理后,车辆发生损失,应按保险事故发生时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于2011年8月依法做出一审判决,按照事故发生时被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3万元认定车辆损失。周某某不服,于2011年9月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中院认为法院委托鉴定的修复价格未超过保险金额,于2011年11月作出判决,撤销了原审法院的判决,按照车辆的修复价格99688元认定车辆损失。

2012年7月13日

计算交强险保费需要考虑哪些因素
    众所周知,根据相关条例,交强险保费的上下浮动会与被保险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的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的记录相互联系的。因此,如果你要计算交强险保费的话,就要先判定被保险的车辆有没有存在违法行为,或者是有没有能够影响到交强险保费的交通事故的记录。 另外,交强险保费计算方法上还要考虑不同的被保险的机动车所属的基础费率是在哪一类中。对此,国家有明文法规规定: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首先要区分车辆类别,其中例如家庭自用车、营业客车、非营业车、非营业货车、营业货车、特种车、摩托车和拖拉机等等八大类中又划分的...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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