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全险”误区的案例分析

 所属分类:  2013-10-15 21:41:26    加入收藏

随着公众保险意识的增强,许多人愿意多花些钱给车投一份“全险”,认为日后不管发生什么事故,都能顺理成章地从保险公司得到全额赔偿。然而,真实的保险案例告诉人们,这样的想法是认识上的误区。

     一位私家车主早晨送孩子上学,在他准备发动汽车时,孩子看见汽车的前机盖松了。他立即下车查看,这才发现,轿车被人撬坏了,后备厢的锁芯脱落在外,根本无法打开。随即报警,民警在勘查过程中发现,盗贼撬开前机盖,先破坏了汽车报警装置,而后撬开了他的后备厢,所幸车内并无贵重物品,只是车锁和报警装置都被破坏。确认物品受损情况后,由于事前为轿车上了全险,包括机动车损失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盗抢险、车上人员责任险、车身划痕损失险、玻璃单独破损等,因而向投保的保险公司报案。没有料到,保险公司查勘人员到场核实后,告知车锁被撬不属于保险的理赔范围,因此不能赔偿。无奈之下,他只得自掏腰包更换了整套的防盗系统。无独有偶,另一位市民的本田轿车后备厢遭人撬盗,庆幸的是后备厢内没有贵重物品,但车锁完全损坏,用钥匙根本无法开启。当向保险公司索赔时,得到的答复几乎一样,车锁被撬也不在理赔范围之内。

     据业内人士介绍,保险公司此举依据的是机动车盗抢险条款,其中明确规定,机动车盗抢险是指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后引发的车辆损失。与之相对应的是,诸如“非全车遭盗抢,仅车上零部件或附属设备被盗窃”等情形均属于盗抢险的除外责任,即不负责赔偿部分。以上两个案例都不属于全车遭盗抢,所以不能赔偿。而客户投保的车损险则是按照车主自身责任事故原则来理赔的,换句话说,保险公司只对车主在行车过程中遭遇事故造成的车身损伤给予赔偿,车锁受损并非行车过程中引发的车体受损,同样不能予以赔付。

     上述情况并不鲜见,究其原因,主要有两点。一是不少车主在投保时片面听信部分保险营销员或经纪人的渲染之词,对车险主险和附加险的具体内容知之不多,以偏概全,先入为主,认为投保险种越多就能多得到赔偿,加之目前保险市场上所谓的车辆全险仅仅是一个模糊概念,界定不清晰,定位有偏颇,范围不准确,试想,眼下车险的主险和附加险种加在一起有二十余种之多,诸如玻璃破碎险、自燃险、车上人员险、不计免赔险、涉水险、4S店特约维修保险、划痕险等,一辆车不可能投保全部险种,这也是造成车主对“全险”产生认识误区的原因所在。

     近日,保险监管部门负责人在接受媒体采访时也明确表示,车险没有“全险”概念,由于一些消费者对保险条款的内容不甚了解,或者受个别销售人员的误导,认为所谓“全险”就是把所有的风险都承担了。事实上,保险所承担的风险是明确的,既有可保风险,也有不可保风险,有些风险没在承保的责任范围之内。

     二是车主作为投保人也是保险合同的一方,同样有应该履行的义务,而熟知条款内容就是其中之一,其实机动车盗抢险的保险单背面就清楚地列明了保险公司只承担责任范围内的全车盗抢损失赔偿,不负责车辆某个部件被盗抢的损失。其他车险条款也大抵如此。尤其值得关注的是,每个车险险种都有其除外责任(即不负责赔偿责任),换言之,即便车辆投保了所有险种,仍然对有些事故或涉及其他因素保险不负责赔偿。

     基于此,一方面,保险从业人员要严格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把真实情况告诉投保人,不能先入为主,以偏概全;另一方面,投保人也应做到“知其然又知其所以然”,如此才能不被人为因素所误导,合理选择险种,明晰保险责任,依法维护权益,减少人为羁绊,解除后顾之忧。

2013年3月4日

二手车投保方式
    二手车投保方式 在新《保险法》实施前,汽车保险合同就有规定,投保人可以按新车购置价格、汽车经折旧后的实际价值等多种方式来确定保险金额。二手车投保车险主要有三种方式:第一种是按照新车购置价格投保;第二种是按照二手车经折旧后的实际价值投保;第三是双方协商确定。 假设投保人的新车购置价格为20万元,选择第一种投保方式,按照新车购置价格20万元来投保,到车子发生全损时,如果这辆车子经折旧实际只值17万元了,保险公司就按车辆的实际价值17万元来赔付;当车子发生部分损失,比如汽车发动机坏了,或者需要换配...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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