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汽车质量存在问题而引发的交通事故谁负责?

 所属分类:  2013-10-15 22:43:24    加入收藏
  案例回顾
            杨雪开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忽然车的左前轮与车脱离,汽车失去控制,向道路左侧偏离,与一机动车相撞后停住。两辆车分别存在不同程度的损坏,但好在没有人员伤亡。杨雪赔偿了被撞车主的损失。但是,杨雪的汽车刚买不久,为什么会出现车轮突然脱离的情况,杨雪的损失应该由谁来负责呢?
              案例分析
            交通事故如果只是因为汽车质量原因造成的,驾驶人本身并没有操作上的失误,也没有违反交通安全规定,那么,驾驶人本人实际也是事故的受害人。他可以向两个单位要求损害赔偿:一个是汽车的制造者,也就是生产商;另一个是汽车的承销商,也就是汽车销售公司。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和销售者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作为消费者,可以向以上两个单位的任何一个要求损害赔偿。如果被拒绝的话,可以对其中之一或两个一并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交通事故中受到伤害的一方对消费者要求损害赔偿,消费者可以就此向生产商或销售商进行追偿。
            结论:         杨雪不存在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因汽车质量存在问题而引发的交通事故,产生的损失,最后应由汽车生产商和经销商来承担。杨雪汽车修理的费用及杨雪赔偿给被撞车主的款项均应由上述两厂商负责。         法律链接
     
      第122条  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  人身损害的,  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
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35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
   
      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

 

2013年6月29日

旧三者险按什么标准理赔
    2004年6月A公司一辆集装箱卡车在无锡发生交通事故,与当地居民夏伯良驾驶的摩托车相撞,致夏伯良受伤后抢救无效死亡。  经认定,A公司驾驶员应负事故全部责任。后在当地交巡警部门的调解下,A公司与受害人家属达成赔偿调解协议,一次性赔付对方经济损失23万元,其中死亡赔偿金为18.5万余元。  这个计算的依据是:因为事故发生在2004年5月1日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开始实施,该解释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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