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驾游在外地车辆被盗,该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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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0-15 22:5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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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回顾
2010年8月23日,刘先生开车从青岛到浙江谈生意,在与生意伙伴喝茶时,停放在茶楼外的汽车被盗,但因为生意太忙没顾得上向保险公司和当地公安部门报案。8月26日,刘先生回到青岛后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但遭到拒绝。保险公司认为,刘先生在汽车丢失48小时内没有及时向保险公司或当地公安部门报案,已经超出了保险公司的规定时间,属于免赔范围。刘先生则认为,自己已经投保车辆盗抢险,保险公司不应拒绝赔偿。那么,遇到这种情况,大家应该怎么处理呢?
案例分析 有车了,平时免不了要开车去外地。如果在外地遭遇了盗抢事故,人生地不熟,很多车主都会手足无措,不知该如何保障自己的权益。根据盗抢险相关条款规定,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施救和保护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被保险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在24小时内向出险当地公安刑侦部门报案,并在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否则,造成损失无法确定或扩大的部分,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报案的方式可以是电话,或直接到保险公司或代办点报案。另外车主驾车出游前,最好随身带上保险卡,因为保险卡存有保单号码,当车主向保险公司报案时,及时告知保单号码,能使定损理赔手续更便捷。 而在向保险公司索赔时,须提供保险单正本、机动车行驶证、购车原始发票、车辆购置附加费凭证、车钥匙,经其出险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出具的盗抢案件证明和车辆已报停手续。在此,提醒车主最好不要将机动车行驶证、购车原始发票、车辆购置附加费凭证放在车上,一旦它们丢失,不但要开比较复杂的证明,而且每缺少一项,增加一定的免赔,如缺少车钥匙也增加免赔率,不但减少了赔款金额,而且会在领取赔款时带来许多麻烦。 另外,盗抢险的结案速度比较慢一点。因为条款规定,保险车辆全车被盗抢,经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立案证实,满三个月未查明下落,保险公司才负责赔偿。 因此,刘先生在自己的车辆丢失之后,无论多忙,都应该马上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在48小时内通知保险公司,这样才可以让自己的权益得到最大的保障。
机动车辆保险条款
基本险
第28条 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当采取合理的保护、施救措施,并立即向事故发生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案,同时在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 被保险人应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处理结案之日起10天内向保险人提交本条款第12条规定的或保险人要求能证明事故原因、性质、责任划分和损失确定等的各种必要单证。 第30条 被保险人不履行本条款第24条至第29条规定的义务,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自书面通知之目起解除保险合同;已赔偿的,保险人有权追回已付保险赔款。
2010年8月23日,刘先生开车从青岛到浙江谈生意,在与生意伙伴喝茶时,停放在茶楼外的汽车被盗,但因为生意太忙没顾得上向保险公司和当地公安部门报案。8月26日,刘先生回到青岛后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但遭到拒绝。保险公司认为,刘先生在汽车丢失48小时内没有及时向保险公司或当地公安部门报案,已经超出了保险公司的规定时间,属于免赔范围。刘先生则认为,自己已经投保车辆盗抢险,保险公司不应拒绝赔偿。那么,遇到这种情况,大家应该怎么处理呢?
案例分析 有车了,平时免不了要开车去外地。如果在外地遭遇了盗抢事故,人生地不熟,很多车主都会手足无措,不知该如何保障自己的权益。根据盗抢险相关条款规定,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施救和保护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被保险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在24小时内向出险当地公安刑侦部门报案,并在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否则,造成损失无法确定或扩大的部分,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报案的方式可以是电话,或直接到保险公司或代办点报案。另外车主驾车出游前,最好随身带上保险卡,因为保险卡存有保单号码,当车主向保险公司报案时,及时告知保单号码,能使定损理赔手续更便捷。 而在向保险公司索赔时,须提供保险单正本、机动车行驶证、购车原始发票、车辆购置附加费凭证、车钥匙,经其出险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出具的盗抢案件证明和车辆已报停手续。在此,提醒车主最好不要将机动车行驶证、购车原始发票、车辆购置附加费凭证放在车上,一旦它们丢失,不但要开比较复杂的证明,而且每缺少一项,增加一定的免赔,如缺少车钥匙也增加免赔率,不但减少了赔款金额,而且会在领取赔款时带来许多麻烦。 另外,盗抢险的结案速度比较慢一点。因为条款规定,保险车辆全车被盗抢,经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立案证实,满三个月未查明下落,保险公司才负责赔偿。 因此,刘先生在自己的车辆丢失之后,无论多忙,都应该马上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在48小时内通知保险公司,这样才可以让自己的权益得到最大的保障。
机动车辆保险条款
基本险
第28条 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当采取合理的保护、施救措施,并立即向事故发生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案,同时在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 被保险人应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处理结案之日起10天内向保险人提交本条款第12条规定的或保险人要求能证明事故原因、性质、责任划分和损失确定等的各种必要单证。 第30条 被保险人不履行本条款第24条至第29条规定的义务,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自书面通知之目起解除保险合同;已赔偿的,保险人有权追回已付保险赔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