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取紧急避险两车未相撞,保险公司居然不赔?

 所属分类:  2013-10-17 11:32:33    加入收藏
车辆没碰公司拒赔
  张某是某单位的汽车驾驶员,2004年5月份的一天,张某驾车送领导去开会,由于当时时间比较急,车辆行驶的速度比较快。在路口转弯时,张某借着超车的机会想驶入对面车道。恰在此时,迎面驶来了一辆小轿车,由于是弯道口,张某并没有看见对方行驶过来的车辆,等自己发现时,已经来不及刹车了。眼看就要相撞,小轿车司机立即猛打方向盘避让张某驾驶的车辆,结果导致自身车辆侧翻,车身受损,副驾驶位的乘客受伤。
  经过交警现场勘察,认定张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应承担全部责任。经过协商,张某赔付对方3万多元。由于投保了车辆保险,事故发生后,张某便向投保的保险公司报了案。交警处理完毕后,张某带上相关的资料到保险公司申请理赔,要求保险公司按照第三者责任险的有关赔偿赔付此次交通事故中自己支付的3万多元的费用。
  但保险公司给出的答复是拒绝理赔,原因是在接到张某的报案后,保险公司委派相关人员认真审查了事故的全过程,最后认定事故中双方车辆并没有发生相撞,第三者的损失不属直接损毁,因而对张某提出的申请,做出了拒绝赔付的决定。
  张某对此感到不服,向当地法院起诉,要求保险公司履行保险责任,赔偿损失。
  紧急避险有无错
  事实上本案的争议在于:两车并没有发生相撞,第三者的损失不是由保险人直接造成的,是否适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承担交通事故所造成损失的赔偿。
  笔者参考了相关的法律中关于责任保险的界定。所谓的责任保险,依照《保险法》第四十九条是这样规定的:“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所谓保险标的就是指保险主体。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是责任保险的一种,其保险责任是被保险人或他所允许的驾驶员在使用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保险人予以承担。简单地理解:只要从法律角度应该由被保人(一般为车主)承担的赔偿责任都转嫁给保险公司,由保险公司赔给第三者(受害的一方)。
  但问题的关键是,本案中,两辆车并没有直接发生碰撞,显然第三者的损失不能认定是被保险人的车辆直接损毁的,这就使问题变得复杂化了。究竟谁应该来承担此次事故的保险责任,是保险公司,还是张某本人,还是对方的驾驶员?
  首先,从事故的责任认定来说,张某在此次事故中的违规驾驶导致了事故的发生,交警部门已经认定张某负全责。也就是说是该张某来承担这个经济损失,还是保险公司来承担这个损失。
  其次,我们可以将情况假设,如果小轿车司机不紧急右打方向盘,两辆车肯定会撞到一起的。如果这样,必然会造成更大的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小轿车的驾驶员在关键时刻,采取了合理的紧急避让措施,防止了大事故的发生。从行为的属性上来说,小轿车司机的这种行为属于紧急自救措施,是在交通驾驶中经常采用的一种方法。从法律上来说,为了使财产权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损害另一较小的合法权益的行为,这是允许的。
      保险公司该不该担风险
  我国保险法中并没有规定对于紧急避让行为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但与此相同的是其它法律却做了明确的规定。《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这就很明确地规定,小轿车翻车所造成的损失应由张某承担。而张某的这一赔偿责任是在使用保险车辆发生过程中产生的,他已将这个风险进行了转移,所以,按照《保险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应该由保险公司承担这次翻车事故中所造成的经济赔偿责任。
  最后法院审理认为,小轿车司机在两车相撞的危险时候采取了紧急避险措施,致使自己的车辆以及人员遭受了更大的损失,而这个损失完全是由于张某所驾驶的保险车辆过错引起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这个损失应由被保险人承担。而这个损失又属于被保险人所投保的第三者责任险的责任范围。所以,保险公司要按照合同约定的赔偿承担相关的赔偿责任。
  一些不负责任的保险公司往往会利用一般人对保险知识欠缺的机会,大玩文字游戏,让投保人找不到方向,然后再随便找个理由,拒绝承担相关的保险责任。
  此事件中,法律已经很明确地规定,紧急避险引起的损失,由引起险情的人承担责任。本案件中,事故发生是由保险车辆引起的,并且是保险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引起的,这就属于保险责任,保险公司应该给予赔偿。

2013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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