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交通事故处理过程中,经常会出现交警部门代收善后处理款

 所属分类:  2013-10-17 13:47:28    加入收藏
案例分析:撞死无名氏,保险公司拒赔
  2010年5月4日19时许,章某驾车行驶至江铃汽车改装厂路段时,将坐在机动车道上的无名氏女子撞倒,致其当场死亡。
  公安局交警管理大队认定:章某与无名氏女子承担本次事故的同等责任。事发后,章某支付肇事赔偿款11万元,该赔偿款由交警大队代收,另支付死者火化费、骨灰寄存费等费用共计1840元。章某想起自己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然而,当他找到保险公司要求其支付11万余元相关费用时,却遭到拒绝。
  章某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法院:死亡赔偿金由继承人主张
  7月8日,南昌市西湖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原告垫付的火化费、骨灰寄存费等各项费用合计1840元,驳回原告章某要求保险公司支付理赔款11万元的诉讼请求。

  “在交通事故中,被害人死亡的,死亡赔偿金应当按照《继承法》第10条的规定:由法定继承人主张获得。”江西华兴律师事务所徐硕友律师告诉记者,本案中,原告向公安局交通警察管理大队支付11万元死亡赔偿金,并由其代收。但交警大队既不是被害人的法定继承人,也不是法律授权的死亡赔偿金代收单位,故该代收行为无效,因此不能认定为原告已经向被害人家属支付了死亡赔偿金,保险公司可不向司机赔付死亡赔偿金。

  昨日,该法院法官张世民告诉记者,在本案中,章某应该向交警部门拿回之前其代收的死亡赔偿金,交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代收,待被害人法定继承人主张权益后,可以提取该款项。期间,张某可以向保险公司索赔支付的死亡赔偿金。
      车险家提醒大家:书到用时方恨少,平常要多注意学习!章某就是一个典型,一碰到事儿什么政策法规都不知道,叫交钱就交钱,现在可吃哑巴亏了!大家要多到车险家学习,有事不怕事,一切依法办事!

2013年5月3日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涉及全国1亿多辆机动车,保障全国十几亿道路和非道路通行者的生命财产安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障的对象是被保险机动车致害的交通事故受害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人员、被保险人。限定受害人范围,一是考虑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作为一种责任保险,以被保险人对第三方依法应负的民事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二是考虑到2004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要求从事客运服务的承运人必须投保承运人责任险,乘客的人身财产损害可以依法得到赔偿。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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