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交通事故处理过程中,经常会出现交警部门代收善后处理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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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0-17 13:4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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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撞死无名氏,保险公司拒赔
2010年5月4日19时许,章某驾车行驶至江铃汽车改装厂路段时,将坐在机动车道上的无名氏女子撞倒,致其当场死亡。
公安局交警管理大队认定:章某与无名氏女子承担本次事故的同等责任。事发后,章某支付肇事赔偿款11万元,该赔偿款由交警大队代收,另支付死者火化费、骨灰寄存费等费用共计1840元。章某想起自己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然而,当他找到保险公司要求其支付11万余元相关费用时,却遭到拒绝。
章某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法院:死亡赔偿金由继承人主张
7月8日,南昌市西湖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原告垫付的火化费、骨灰寄存费等各项费用合计1840元,驳回原告章某要求保险公司支付理赔款11万元的诉讼请求。
“在交通事故中,被害人死亡的,死亡赔偿金应当按照《继承法》第10条的规定:由法定继承人主张获得。”江西华兴律师事务所徐硕友律师告诉记者,本案中,原告向公安局交通警察管理大队支付11万元死亡赔偿金,并由其代收。但交警大队既不是被害人的法定继承人,也不是法律授权的死亡赔偿金代收单位,故该代收行为无效,因此不能认定为原告已经向被害人家属支付了死亡赔偿金,保险公司可不向司机赔付死亡赔偿金。
昨日,该法院法官张世民告诉记者,在本案中,章某应该向交警部门拿回之前其代收的死亡赔偿金,交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代收,待被害人法定继承人主张权益后,可以提取该款项。期间,张某可以向保险公司索赔支付的死亡赔偿金。
车险家提醒大家:书到用时方恨少,平常要多注意学习!章某就是一个典型,一碰到事儿什么政策法规都不知道,叫交钱就交钱,现在可吃哑巴亏了!大家要多到车险家学习,有事不怕事,一切依法办事!
2010年5月4日19时许,章某驾车行驶至江铃汽车改装厂路段时,将坐在机动车道上的无名氏女子撞倒,致其当场死亡。
公安局交警管理大队认定:章某与无名氏女子承担本次事故的同等责任。事发后,章某支付肇事赔偿款11万元,该赔偿款由交警大队代收,另支付死者火化费、骨灰寄存费等费用共计1840元。章某想起自己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然而,当他找到保险公司要求其支付11万余元相关费用时,却遭到拒绝。
章某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法院:死亡赔偿金由继承人主张
7月8日,南昌市西湖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原告垫付的火化费、骨灰寄存费等各项费用合计1840元,驳回原告章某要求保险公司支付理赔款11万元的诉讼请求。
“在交通事故中,被害人死亡的,死亡赔偿金应当按照《继承法》第10条的规定:由法定继承人主张获得。”江西华兴律师事务所徐硕友律师告诉记者,本案中,原告向公安局交通警察管理大队支付11万元死亡赔偿金,并由其代收。但交警大队既不是被害人的法定继承人,也不是法律授权的死亡赔偿金代收单位,故该代收行为无效,因此不能认定为原告已经向被害人家属支付了死亡赔偿金,保险公司可不向司机赔付死亡赔偿金。
昨日,该法院法官张世民告诉记者,在本案中,章某应该向交警部门拿回之前其代收的死亡赔偿金,交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代收,待被害人法定继承人主张权益后,可以提取该款项。期间,张某可以向保险公司索赔支付的死亡赔偿金。
车险家提醒大家:书到用时方恨少,平常要多注意学习!章某就是一个典型,一碰到事儿什么政策法规都不知道,叫交钱就交钱,现在可吃哑巴亏了!大家要多到车险家学习,有事不怕事,一切依法办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