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几种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是不负责赔偿的

 所属分类:  2013-10-17 16:12:05    加入收藏
自燃损失险保障的就是投保了这个险种的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因本车电器、线路、供油系统发生故障及运载货物自身原因起火燃烧,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以及被保险人在发生本保险事故时,为减少车辆损失所支出的必要合理的施救费用,保险人在保险单该项目所载明的保险金额内,按保险车辆的实际损失赔偿;发生全部损失的按出险时车辆实际价值在保险单该项目所载明的保险金额内赔偿。

   因为条款中还规定由于以下几种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是不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因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等违反车辆安全操作规则造成的损失。

   人工直接供油就是指不经过车辆正常供油系统的供油;高温烘烤是指无论是否使用明火,凡是违反车辆安全操作规则,因加热、烘烤升温,导致保险车辆的损失。

   因自燃仅造成电器、线路、供油系统的损失;运载货物自身的损失;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违法行为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

   保险责任

   (一)投保了本附加险的机动车在使用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机动车燃烧导致的保险机动车自身的损失,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1、本车电器、线路、供油系统、供气系统发生故障;

   2、运载货物自身原因起火燃烧;

   (二)发生本附加险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代表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机动车损失而采取施救、保护措施所支出的必要合理的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本项费用的最高赔偿金额以本附加险的保险金额为限。

   保险赔偿

   (一)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索赔时,应提供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火灾原因证明。

   (二)部分损失的,在保险金额以内按保险车辆的实际损失计算赔偿;

   (三)全部损失的,在保险金额以内按出险时保险车辆实际价值计算赔偿;

   (四)施救费用在保险金额内按实际支出计算赔偿;

   (五)本附加险每次赔偿均实行20%的绝对免赔率。

   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由您和保险公司在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内协商确定。实际价值是指用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的价格。例如,王先生一辆新车购置价为12万的轿车,行驶证上初次登记日期为98年5月,2001年5月投保,自燃损失险保额为12万,1-3年的折旧率20%,就应该投保等于9.6万或低于9.6万的其它保额。需特别注意的是,如果您的车是二手车,请按实际价值和购车发票金额的低者投保,保高了也不能赔偿那么多。

   当车发生部分损失,按照实际修复费用赔偿修理费。如果车自燃整体烧毁或已经失去修理价值,则按照出险时车辆的实际价值赔偿,但不能超过保险金额。每次事故应赔偿损失总金额的80%,其余为免赔部分。

2013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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