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涉水查勘定损时间“被拉长”
一、单方规定先向第三方索赔,强制被保险人提起诉讼
“保险车辆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当向第三方索赔,如果第三方不予赔付,被保险人应提起诉讼或仲裁。”
2003年3月,李某驾驶保险车辆在高速公路上与一辆小客车相撞,造成两车损毁、李某重伤、小客车司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小客车司机负事故全部责任。李某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要求李某先向第三方责任人(即小客车一方)索赔,或是凭法院受理通知书向保险公司提出书面赔偿请求。李某认为,发生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有权直接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小客车司机已死亡,很难获得赔偿。双方产生争议。消协认为,保险公司上述条款规定限制了被保险人直接从保险人获得车险
赔偿的权利;同时,强制被保险人提起诉讼,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的诉讼自愿原则,加重了被保险人的责任。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二、任意设置免赔率,转嫁经营风险
“保险车辆因第三方造成损坏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但确实无法找到第三方的,保险人予以赔偿,但在符合赔偿规定的金额范围内实行绝对免赔率50%。”2002年4月14日晚12时,车主王小姐驾驶投保了足额保险的私家车在岔路口被一辆闯红灯的大货车撞上,车辆严重毁损,王小姐当场昏迷,大货车司机肇事后逃逸。事故发生后,经车辆损失评估机构评估,认定该车车损为67600元。王小姐向保险公司索赔67600元。但保险公司以合同约定为由,只同意赔付33800元。省消协认为,上述条款不管被保险人是否有过错,一律实行绝对免赔率,实质上是将自身的经营风险转嫁给被保险人。根据《合同法》规定,该条款属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自身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应属无效。
三、残车折旧不当,加重被保险人责任
“保险车辆因保险事故受损,应当尽量修复。不能修复的折价赔偿,残余部分协商作价归被保险人,并在赔款中扣除。”2001年5月14日,林某在驾驶途中车辆坠入山崖,严重毁损。保险公司勘查后,认为地形险要,打捞困难,同意按推定全损处理,但要扣除报废车辆的残余价值8000元。林某认为,地势险要,全部毁损的车辆根本无法打捞,8000元扣得不合理。省消协认为,该条款笼统地规定保险车辆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归被保险人,并在赔款中扣除残余部分价值,实质上是强制规定将残车卖给被保险人。
四、单方规定管辖法院,限制被保险人选择权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对本保险合同内容或理赔与保险人有争议不能协商解决时,可以在合同约定的下列方式中选择一种解决:(一)提交被告所在地仲裁机构仲裁;(二)依法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02年8月,陈某向当地一保险公司足额投保了车损险和1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10月28日,该车在外地与一解放牌货车相撞,致使两车均有损毁。但保险公司与当地车辆损失鉴定部门定损金额有差异,双方产生争议。陈某向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起诉,保险公司以双方已经在保险合同里约定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为由提起管辖异议。省消协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上述管辖法院中协商确定管辖法院,但保险公司却在格式条款中,限定了被保险人协商时的选择范围,限制了被保险人的选择权。
五、降低施救等费用的法定最高限额标准
“经保险人同意的,由被保险人支付第三者的抢救费、施救费、仲裁及诉讼费、律师费赔偿的总数额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责任限额的30%。”2002年10月许某在驾车回公司途中,因方向盘失灵,将对面开来的一辆中巴车撞入路旁河中。为打捞车辆,抢救车内人员,许某花费了9500元。中巴车定损为28000元,因对车上受伤人员的赔偿双方达不成一致意见,受害人将许某告上了法院索赔8万元。为此,许某花费了诉讼费及律师费6800元。许某向保险公司要求理赔时,保险公司对责任限额内的5万元没有异议,但认为施救费用过高,且没有经过其同意,只同意赔付1500元。诉讼费及律师费按5万元的比例承担,其余部分不予赔付。消协认为,保险公司的上述规定不论被保险人支付的施救等费用是否必要合理,一律限定最高不超过责任限额的30%,远远低于《保险法》规定的最高限额标准,实践中将会损害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六、任意设置拒赔和合同解除条款
“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当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处理结案之日起10天内向保险人提交本条款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或保险人要求能证明事故原因、性质、责任划分和损失确定等各种必要单证。投保人、被保险人不履行上述义务的,保险人有权部分赔偿或全部不予赔偿或解除保险合同且不退还未到期保险费。”
2004年2月8日,周某在高架桥上行驶途中,突然撞向路边隔离栏,造成交通事故。事发后,周某立即向交警大队报案。三天后经交管部门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周某负全责。周某在拿到事故认定书后立即通知保险公司。但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认为周某没有在合同约定的48小时内通知保险公司,现已无法确定损失及损失扩大部分,拒绝赔偿。消协认为,上述条款不管何种情况,笼统规定只要被保险人未在保险人规定的报案、报损时间内履行相关义务,保险人就有权扣减赔款甚至拒绝赔偿或者解除合同,属于保险人自设条件,免除其自身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属无效。
“涉水车”报案激增
受“菲特”影响严重的宁波余姚、嘉兴秀洲等地积极排涝,水位下降速度明显加快。截至12日16时,余姚水位已从最高洪水位3.46米回落至2.67米。预计经过12日和13日两天的努力,城区积水可基本排除。图为人们行走在积水渐退的浙江省余姚市阳明路段。新华社发
“菲特”的重创,远远超出浙江省宁波市之预料,而遭重创后的救援、查勘、定损难度,也让保险公司始料不及。
10月7、8日以来,由于大范围持续强降雨以及积水未能及时清排,宁波、温州等地出现了大面积内涝,由此,一方面造成当地人员长时间受困,另一方面大量机动车遭遇“没顶之灾”。更糟糕的是,在当地施救力量有限的情况下,交通受阻导致施救时间延长和施救难度加大,理赔救援工作无法及时展开。而由于车辆浸泡时间过长,车辆查勘定损及维修时间“被迫拉长”,“涉水车”报案量大集中,给车险理赔工作带来极大考验。
车辆涉水
查勘定损时间“被拉长”
“余姚70%以上城区被淹,尽管救援队伍在10月9日就抵达余姚,但由于积水未退,查勘救援工作无法立刻开展。而当积水退去之后,客户都要求定损,案件数量非常集中,难免造成案件积压,客户等待时间增加,很容易引起客户的抱怨和投诉。”中国人寿财险宁波分公司车险业务部总经理伍晓雄称。而为确保接报案24小时通畅,针对报案电话增多的情况,该公司启动了电话服务紧急情况溢出机制。同时,为提高赔款支付速度,平安产险简化赔付流程,推出“免报案、免现场、特殊定损核价、免部分理赔单证”规则,要求涉台风案件优先派工、查勘、定损、核赔和支付赔款。据悉,中国人寿财险在浙江省的133个理赔小组、207辆查勘车、339名查勘人员奔赴各受灾现场开展理赔查勘工作,并向温州、台州、杭州三个重灾区增派查勘服务力量。
车险报损居首
截至10月8日18时,平安产险接到“菲特”台风车险报案11348笔,初步估损金额5490.43万元,远远超过非车险787笔报案数量和549万元估损金额。由于大面积积水和道路封堵,大范围出现人员、车辆被困现象,平安产险估计报案件数还将持续增加。
而据中国人寿财险统计,仅仅在6日至7日两天,温州共接台风引起的报案802件,其中涉水案件756件。
“气象台发布台风预报之后,我们通过短信向客户强调:车辆行驶至低洼积水处容易发生发动机损坏,一旦车辆涉水熄火,切忌二次点火发动,以免发动机受损加重甚至报废。”伍晓雄称。
目前,各家险企在保险条款中均明确罗列了除地震、海啸以外的自然灾害都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投保车损险的车主可以向保险公司申请索赔并获得理赔,只要未涉及发动机损失,暴雨天气造成的车辆损失可通过车损险进行索赔。
“但在明知会对车辆发动机有害的前提下仍强行发动车辆,即使投保了涉水险,也是在保险公司的免责范围内,不予赔偿。”天平车险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车辆不巧涉水行驶熄火后,不仅切忌二次点火发动,还要第一时间报警,随后通知保险公司救援,这是最正确的处理方式。据天平车险介绍,该公司已主动增加“发动机受损”这一承保责任,车主只要不选择剔除该项保险责任即可获得全面的保障。
排水能力不足
防灾减损添难点
事实上,气象部门此次针对“菲特”台风危害程度的公开预报时间早而准确,但浙江辖内保险公司仍然报来大量的“水浸车”赔案,一种疑问进而提出:在台风灾害面前,如果人员作为“可活动”的个体容易避免伤亡风险,那么大量的承保车辆同为“可活动”的个体,是否只能坐以待毙、静待水淹?
“众所周知,台风会带来狂风暴雨,往往对车辆造成高空坠物砸车、暴雨积水浸车这两类风险。在暴雨倾盆的情况下,需要尽可能将车辆停放在地势高的地方。但由于台风天气引发的暴雨是按国家标准予以定性,以气象部门给出的数据为准,因此存在两个难点,一是暴雨程度及骤降区域难以确定,二是所在区域路面的排水能力存在强弱差别,所以机动车的防灾减损工作存在一定难度。”天平车险相关负责人对记者称。
为尽量减少损失,部分保险公司已先行采取一些避险措施,如中国人寿财险在国庆长假前夕对节后可能出现的状况做出预布置,向监管部门、社会监督员、客户、员工、寿险兄弟公司发送“行车途中、车辆被淹、在家中”三类情况下的防灾避险短信。就在台风形成之初,平安产险与各地气象台、防汛办等单位保持密切联系,为受灾地区客户发送短信74万多条。
“雨天如何防范车被水淹或减轻损失?首先要迅速断电,保护车上电子或影像系统免遭破坏。其次锁门逃生,通过防水功能将损失减到最低,一旦涉水即采用低档大油门,挑选好主路,最好行驶在路中间,实在不行可以‘骑’着路肩行驶,以垫高车身。”中国人寿财险相关负责人称,车辆在运转中最怕将水吸入燃烧室,一旦进入,水的不可压缩性会造成发动机在工作中产生顶气门或顶活塞连杆的致命危害。发动机一旦进水熄火,不可再启动车辆,如果积水很深,需要马上熄火不再试图通过。
2013年4月4日
保监会加大对车险理赔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和披露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