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客被摔出车外 车险能否理赔

 所属分类:  2013-10-18 14:38:08    加入收藏

   在交通事故中,车上人员被甩出车外又遭本车碾压的情况并不少见,这种情况下怎么赔付呢?2011年8月18日,邓超(化名)在闵行莘庄乘坐公交车时,由于驾驶员未及时关车门,邓超从车上摔下。随后,邓超被该车碾轧致右小腿受伤,经鉴定为十级伤残。经警方认定,公交车驾驶员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然而,对赔偿费用问题,邓超和公交公司一直未达成一致协议。邓超无奈只能向律师求助,上海方洛律师事务所韩迎春、宋博律师接受邓超的委托后,向法院提起诉讼,将该公交运输公司和其投保的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为中国大陆官方因应《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实行推出的针对机动车的车辆险种,于2006年7月1日正式施行,根据配套措施的最终确立,于2007年7月1日正式普遍推行。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简称“《交强险条例》”)的规定,“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属于责任保险的一种。

   由于机动车辆是一种交通工具,任何人都不可能永久地置身于机动车辆之上,故交强险中所涉及的“本车人员”应为在特定时空条件下的临时性身份,不应是永久的、固定不变的身份,“本车人员”与“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之间的身份可以因特定时空条件的变化而转化。因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而受害的人,如果在事故发生前是保险车辆的车上人员,事故发生时已经置身于保险车辆之下,且系因车辆肇事而伤亡,则应属于第三人,而不属于“本车人员”。故原告认为,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应从受害者受到伤害时开始,而不是从危险发生时起算。本案事故发生的时间节点,应当是"车轮碾压受害人邓超"之时。而此时,在这个时间节点上,受害人邓超已经从车上甩落到地上被车轮碾压,其与该车的关系性质发生了变化,身份已经转化为交强险的第三者,自然应在交强险的赔偿范围。

   责任限额

   交强险责任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在保险期间(通常为1年)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保监会有关负责人介绍,确定赔偿责任限额主要是基于以下各方面的考虑:

   一、满足交通事故受害人基本保障需要。

   二、与国民经济发展水平和消费者支付能力相适应。

   三、参照了国内其他行业和一些地区赔偿标准的有关规定。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的受害人邓超不是该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在此交通事故发生前,受害人邓超是投保车辆的车上人员,但当其从车上掉落地面后又被该车轮胎碾压发生交通事故时,其身份已由原来的“车上人员”变为“第三者”,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故保险公司关于邓超属于车上人员,不在交强险赔偿责任范围的抗辩理由不成立。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邓超各项损失共计97490.53元,其余损失由公交运输公司承担。

   【律师提醒】

   目前,我国车上受害者所占比例甚高,虽然我国设有车上人员险,但是,车上人员险属于商业性保险,具有任意性,车上受害者能否获得保险赔付,完全取决于机动车保有人之投保意思。若保有人放弃投保车上人员险,事故受害的车上人员则既无法获得保险保障,更难求资力匮乏之责任人给予赔偿,车上受害者将无法得到有效救治,不符公平之理,也有违交强险立法之目的。

2013年5月6日

车辆保费的明细分类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车辆大类 序号 车辆明细分类 保费   一、家庭自用车 1.家庭自用汽车6座以下 1,050   2.家庭自用汽车6座及以上 1,100   二、非营业客车 3.企业非营业以汽车6座以下 1,000   4.企业非营业以汽车6—10座 1,190   5.企业非营业以汽车10—20座 1,300   6.企业非营业以汽车20座以上 1,580   7.机关非营业以汽车6座以下 950   8.机关非营业以汽车6—10座 1,070   9.机关非营业...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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