摔伤交强险不赔 被撞后交强险需赔
交强险中的第三者如何界定:
(一)被保险人(驾驶员)在特定情况下可否成为“第三者”
案例一2010年11月2日,甲就其所有的货车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了交强险和车上人员责任险合同,同年11月9日,甲驾驶该车送货时,在某经营部院内停车,因未按操作规范将车熄火和挂挡停车即下车,导致车辆后溜并撞到走在车后与他人交谈的甲,造成其受伤抢救无效死亡。事发后,甲的亲属起诉保险公司要求支付交强险保险金,保险公司则以甲不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第三者范畴拒绝赔偿。
案例二某市人民法院2008年审结一起交通事故案,基本案情如下:孙某系王某的雇佣司机,王某的车辆投保了交强险。某日,孙某驾驶装载货物的车辆外出,其将车开出院门后停车,然后离车去锁大门,此时因超载车辆发生溜车,孙某被挤在大门垛处,当场死亡。孙某的亲属因此提起诉讼,将保险公司、王某列为共同被告,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王某承担相应雇主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以孙某系合法驾驶人为由,提出不应赔偿的抗辩。
根据《机动车道路交通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交强险条例》),甲和孙某不属于“第三者”。但是,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被保险人(驾驶员)能否转化为“第三者”的问题。
(二)“车上人员”可否转化为“第三者”
1.车上摔下之人是否属于“第三者”
案例三2010年5月9日,谢某乘坐客车去县城,在途中停车上下乘客时,因车门未关好,司机黄某即启动车辆,致使车上乘客谢某从车上摔下受伤,经法院鉴定,谢某为十级伤残。交警大队认定涉案车辆驾驶员黄某负本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涉案车辆已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后双方因赔偿问题达不成协议,谢某于2010年6月23日将司机、涉案车辆的车主、涉案车辆的投保人及保险公司等告上法庭,要求四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四2010年6月1日18时许,姚卫持K证驾驶其私有手扶拖拉机在行驶途中因剧烈颠簸,将搭乘在他右侧座位上的妻子孙梅摔倒在地。孙梅遭手扶拖拉机右后侧轮碾压受伤,当日经抢救无效死亡。公安机关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但未对该事故作出责任分析与认定。手扶拖拉机在保险公司投保了限额为12.2万元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期限自2010年2月13日零时起至2011年2月12日24时止。2010年9月11日,姚卫及其儿子向法院起诉,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孙梅因交通事故损失合计17万5914元中的11万元。
2.乘客为了避险跳车后身亡,是否属于“第三者”
案例五2008年10月7日,卫某乘坐郑某驾驶的农用车返家,途经山路时,因该路段存在安全隐患,在车辆处于危险状态时,卫某遂从驾驶室开车门跳到地面上,以求避免事故。但因车辆已失去了平衡,随之朝卫某着地的方向翻滚,卫某因避让不及,被事故车辆及车上木材碾压致其当场死亡。事故经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为郑某负全部事故责任;卫某无责任。卫某直系亲属与被告某保险公司交涉交强险责任理赔事宜,被告以卫某为车上人员为由拒赔,原告遂诉至法院。
3.司机跳车,俩乘客甩出车外被轧,乘客是否属于“第三者”
案例六黄某拥有的拖拉机于2009年6月1日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2009年8月17日13时20分许,黄某驾驶装载杉条的拖拉机搭载王某和刘某,行至一下坡路段时,因道路呈“S”急转弯下坡,车辆在倒车时方向失控滑出公路。黄某见状立即打开左侧车门跳下。车辆翻滚时,将王某、刘某甩出车外被轧,造成王某当场死亡,刘某构成一级伤残,拖拉机严重损坏。
黄某对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伤者刘某以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为由起诉死者王某的妻子,王某的妻子又以雇员受害赔偿追偿权为由起诉黄某,法院依法作出民事判决,判令黄某赔偿死者王某的妻子因雇员受害赔偿所造成的经济损失18万余元,并赔偿伤者刘某的护理费(按600元/月的标准)。黄某多次向某保险公司索赔,但某保险公司以死者王某、伤者刘某均系车内人员为由,不同意赔偿保险金。
摔伤交强险不赔被撞后交强险需赔
2009年7月11日下午5时许,一辆佛山货车行驶至广州市番禺区路段时,宋某驾驶番禺出租车突然违规转到另一车道,与躲避不及的货车发生了激烈相撞,当时乘坐在货车副驾驶位上小阳,被狠狠抛出了车外。
事后,小阳被紧急送往医院抢救,医院曾两次出具《病重、病危通知书》,写明:小阳因重型颅脑损伤、原发性脑干损伤,头皮撕裂伤而病危、病重。虽然小阳最终脱离危险,但由此造成的后果及损失该由谁负担?
交警大队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显示,的哥宋某违规驾驶,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货车司机承担次要责任,小阳不承担事故责任。而小阳了解到,肇事的货车和出租车均分别投保了交强险,其中,出租车登记车主系番禺石基某运输公司,事故发生时宋某只是替班司机。在多方交涉无果后,小阳将驾驶人、保险公司、车主、车辆支配人等诉至法院。
2012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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