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车辆在异地出事故 车险如何理赔

 所属分类:  2013-10-25 22:01:58    加入收藏
  保险车辆在异地出事故,被保险人凭与异地保险公司签订的事故车辆定损协议要求理赔遭拒后,便一纸诉状将当地保险公司告上法庭。3月24日,遂川县人民法院对这起保险合同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以下简称安邦江西公司)支付原告遂川县江南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江南公司)车辆损失款41000元,车上人员医疗费2405.18元,合计43405.18元。  

       2007年9月15日,原告将其所有的赣D46562货车在安邦江西公司吉安营销服务部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国内公路运输货物定期保险、机动车商业保险。保险期限为2007年9月15日至2008年7月30日止。2008年7月30日下午17时许,驾驶员曾某驾驶该车行至桂东县青山乡宋家村地段时坠入江中,导致车辆损坏,车上人员孙某受伤,货物受损。同年8月1日,桂东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2008)第0730号事故认定书,认定曾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申请保险理赔。2008年8月28日,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中心支公司与原告签订了事故车辆定损协议书,双方同意事故车辆一次性按41000元核定车损。原告车上人员孙某、曾某用去医疗费 2405.18元。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江南公司就所属赣D46562车辆与被告安邦吉安公司签订的三份保单合法有效。原告在保险期限内出事后及时报警,并经湖南省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中心支公司人员现场查勘,签订了事故车辆定损协议书,该协议内容合法有效。因此,原告诉请要求被告支付该款,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解未办理委托授权给安邦财保湖南郴州中心支公司,该公司无权与原告签订定损协议理由不充分,法院不予采信。原告车上人员受伤,用去医疗费2405.18元,法院予以支持。法院遂作出以上一审判决。 

2013年3月15日

为防车险假赔 人车合影
     为实现车险业务“扭亏为盈”,沪上财险公司纷纷出招降低赔付率。记者昨日获悉,有财险公司实施新规,要求出险时被保险人需与出险车辆合影,否则不予理赔,这引起了车主和社会各界的关注。 为防假赔 人车合影 昨天,浦东许小姐驾车行至浦东新区花木路时,由于道路施工,不小心与另一辆车发生了刮蹭,交警判许小姐全责。许小姐随即联系了相关保险公司,理赔人员及时赶到现场,在查验了车辆保单等资料后,许小姐被告知需保单上的被保险人——许小姐的丈夫王某过来和受损车辆合影,否则车辆无法进入理赔程序。 ...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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