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车辆在异地出事故,被保险人凭与异地保险公司签订的事故车辆定损协议要求理赔遭拒后,便一纸诉状将当地保险公司告上法庭。3月24日,遂川县人民法院对这起保险合同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以下简称安邦江西公司)支付原告遂川县江南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江南公司)车辆损失款41000元,车上人员医疗费2405.18元,合计43405.18元。 2007年9月15日,原告将其所有的赣D46562货车在安邦江西公司吉安营销服务部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国内公路运输货物定期保险、机动车商业保险。保险期限为2007年9月15日至2008年7月30日止。2008年7月30日下午17时许,驾驶员曾某驾驶该车行至桂东县青山乡宋家村地段时坠入江中,导致车辆损坏,车上人员孙某受伤,货物受损。同年8月1日,桂东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2008)第0730号事故认定书,认定曾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申请保险理赔。2008年8月28日,安...
[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