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2007约定区域通行费用特约条款(附加险)的介绍

 所属分类:  2013-10-26 17:25:27    加入收藏

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的使用年限在5年以内的机动车,可附加本特约条款

第一条  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内,经特别约定,被保险机动车在通过桥梁、隧道等约定区域时发生意外事故或被保险机动车自身发生故障,造成桥梁、隧道等约定区域通行障碍的,对被保险人为清除通行障碍而发生的清障费、拖车费、吊车费,保险人在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内负责赔偿。

清障费是指清除因保险事故造成的路面障碍物(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自身)的必要、合理的费用。

拖车费是指发生保险事故后,因租用拖车将被保险机动车移离事故现场而产生的必要、合理的费用。

吊车费是指发生保险事故后,因租用吊车将被保险机动车移离事故现场而产生的必要、合理的费用。

第二条  责任免除

(一) 被保险机动车违反安全装载规定的;

(二) 保险事故发生在约定区域以外的;

(三) 清障费、拖车费、吊车费以外的费用;

(四) 被保险机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期间(被盗窃、抢劫、抢夺过程中及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后至全车被追回)造成的损失或费用;

(五) 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的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损失或费用;

(六) 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的故意行为或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失或费用。

第三条  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为5000元或10000元,保险金额和约定区域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

第四条  赔偿处理

每次赔偿的免赔率以本特约条款所对应的主险条款规定为准。

保险期间内,累计赔款金额达到保险金额的,本特约条款保险责任终止

2013年8月3日

车险行业误导销售行为屡禁不止  
    聘任不具有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保险销售,多收交强险保费,委托、雇用保险中介机构销售车险电销专用产品……这些行业乱象日前再遭保险监管机构重处。  昨日从保监会官网获悉,本月内重庆保监局连续开出36张罚单,创下今年单月开具罚单数量纪录,13家在渝的保险公司与保险中介以及个人违规受罚,处罚金额总计达228.7万元。  误导销售行为屡禁不止    在保险销售过程中一直深为消费者诟病的“误导销售、虚假宣传”等现象仍然屡禁不止。在各类误导销售、虚假宣传行为中,夸大收益水平仍然常见。  某寿险江北支公司营销员朱...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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