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车后遗症 保险公司还管不管?

 所属分类:  2013-10-26 20:26:58    加入收藏
   ■事件回放 

       郑州市的陈先生,因一次意外事故,自己汽车右前方被撞坏了。由于在财险公司购买了车险,所以就立即报案,保险公司建议他去公司签约合作的4S店进行修理。 

       陈先生接受了保险公司的建议,把车开到保险公司签约的修理厂,并修好了碰坏的地方。保险公司也把相应的赔付金额打到了陈先生的银行卡上,并把此案了结。 

       不过,问题出来了。由于在修理过程中,陈先生发现方向盘有些偏,想让他们给自己的车做四轮定位仪的检测,恰好该公司的仪器坏了,需等一段时间。心急的陈先生不想耽误,想着问题不大,就结案出了修理厂,然后自己掏钱在其他修理厂进行四轮定位检测。一检测,发现了上次事故的遗留问题。 

       于是,陈先生再找保险公司,希望能把遗留问题解决。但这时保险公司称已经结案,不再受理,如果有什么问题让陈先生自己与4S店交涉。 

       如此,陈先生也不愿意了,认为这是保险公司应该去给汽车维修公司协商的事,自己不应出面。现在双方僵持不下,都不愿为汽车的遗留问题负责。 

       ■业内人士分析 

       平安财险河南分公司车意险理赔部经理高广威 

       如果客户可以证明车辆的损失是由上次事故造成的,那么可同保险公司协商,要求二次赔付,这也是保险公司认可的。但前提是能够确认该损失是由同一次事故造成的。 

       但证明的过程还是比较容易发生纠纷,因为是否属于同次事故是由保险公司进行最终认定的,是由当时进行定损的查勘员出具查勘报告。 

       所以从客户的角度讲,要尽量提供一些客观证据能够证明该损失与上次事故的关联性。 

       编辑小结: 

       这个案例大概不是个例了,相信很多有车人士都有过类似的经历。如陈先生所遇到的,你可以从道德上质疑保险公司的“推脱”理由,但现在的社会,连居委会大妈也会讲“凡事都要讲证据的”,何况“人精”泛滥的保险公司。 

       但需要提到的是,车主在买保险的时候,未必都能将条款一一看清,而作为保险代理人,绝对是有责任把相关的风险告知车主。作为车主,你对待保险条款一定要像对待保险价格一样敏感。

2013年2月17日

保险人在发生事故后应该及时定损
    保险人在发生事故后应该及时定损。   《保险法》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这条规定本来是保险公司为了规避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故意通过拖延时间来篡改损失规模,要求虚假赔偿的保险风险,以及因为拖延时间使得损失难以确定的保险风险。“未能在合同规定时间内及时报案”是不少保险公司拒赔时惯用的说辞,尤其在车险中出现得较多。   但是,“...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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