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保险合同时被下套 投保人如何维权

 所属分类:  2013-10-27 14:00:59    加入收藏
    刘先生与一家保险分公司签订了家用汽车保险合同,投保险种为包括汽车盗抢损失险在内的全险,保险金额为20余万元。在《保险条款》密密麻麻的字海中,“20%绝对免赔率”的规定被用黑体标出。2006年初的一天,刘先生发现他停放在自家楼下的车丢了,理赔时,保险公司认可的赔偿比例却仅为70%,刘先生只能得到14万元的赔偿。为此刘先生将保险公司告上法院,要求他们按80%足额支付16万元保险赔款。
  应诉时保险公司拿出了《保险条款》,指出字海里有这么一条:在非营业性的停车场(厂)、院或无人看管的情况下发生盗抢损失的,适用30%的绝对免赔率。由于刘先生的车辆是在无人看管的情况下丢失的,所以依照该条例,实际应该适用30%的免赔率。
  法官在审理中发现,在《保险条款》第四条中“20%”的字样颜色明显深于该条款中的其他文字,一目了然,而30%免赔率的规定却在一片字海中和其它文字没有区别,很难引起注意。由于保险公司未能充分举证证明他们曾对此进行过提示,法院认为,刘先生作为不具备保险专业知识的一般人,称其没有看到30%免赔率的约定,并非不能理解。最终法院判决支持了刘先生的诉讼请求。
  判案者说
  签合同前保险公司理应明说
  想让你看到的就特意标示出来弄得异常显眼,不想让你看到的就让它埋没在密密麻麻的字海里,看不见更好!在“格式合同”里给人下这样的“套”,却成了给自己挖的“坑”。
  《保险法》中强调保险公司说明的义务,目的就在于使投保人对自身享有的保险利益形成合理的预期。如果保险公司未对保险免责事项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就将依法承担相应的后果。
  法官提醒,现实中有些保险公司可能会要求投保人在《保险条款》上签字说明已经充分阅读了条款内容,而签这样的字时投保人一定要谨慎。如果没有充分理解条款的全部内容就签字确认,一旦发生诉讼,在举证方面就有可能产生对投保人相当不利的法律后果。

2013年4月10日

在外地买车险,出事故后车主索赔遇上难题
    为了省钱在外地买了车险,出事故后,索赔遇上难题。   家住东西湖的密先生说,2008年底,他购买车险时,听朋友说外地车险更便宜,便委托朋友在荆州的一家保险公司花了近3000元买了全险。去年10月,他的车在长丰大道撞了人,伤者将他和保险公司一并告上了法庭。   今年1月,硚口区人民法院判决赔偿原告1.8万余元。由于购买了不计免赔险,密先生认为,保险公司应全额赔偿,但保险公司只赔偿了1.3万余元。他将剩余的钱垫付后到荆州找该保险公司理论,对方称已赔付完毕,其他部分拒绝赔偿。 ...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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