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险无过错责任原则的立法理念的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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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0-27 16:5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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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这样一个案例:驾驶人朱某驾驶货运车行驶在乡镇道路上,突然轮胎弹起一块小石头,正好击中在路上正常行走的曾某的眼睛,顿时血流不止,朱某主动送伤者上医院救治。经过住院治疗20多天,伤者痊愈,一共用去治疗费4100元。后来朱某以自己驾车没有违反交通法规为由拒绝支付伤者的医疗费,伤者遂诉至人民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朱某驾驶的机动车在正常行驶中,车轮弹起石子致伤道路行人,虽然原告、被告双方均无过错,但是货车(报价 图片 参数)作为高速运输工具在行驶中给他人造成损害,应当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判决从事高度危险作业的被告朱某在10天内赔偿原告医疗费2000元
法院做出上述判决的依据是《民法通则》第132条:“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以及《道’路交通安全》第76条第(二)款:“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一十的赔偿责任。”
“无过错责任原则”足指没有过错造成他人损害,与造成他人损害有关系的人也应该承担民事责任的法律原则。
有的车主和驾驶人对上述无过错责任原则想不通,总认为自己没有违反交通法规,没有过错,为什么要承担赔偿责任呢?对于这个问题,应该这样来看。
1.应该承认的基本事实
机动车从事客货运输属于高度危险的作业,行驶着的机动车在客观上对非机动车和人构成了威胁;在大交通系统中,机动车及其驾驶人是主体,是强者,而非机动车驾驶人和行人处于相对弱势地位,是弱者。行人与机动车在行使道路的通行权方面事实上是不平等的。另外,机动车车主是道路交通运输的最直接的受益者。
对于这些现实生活中存在的基本事实,凡是道路交通参与者都应该承认的。在这个基础上,再来谈无过错责任原则,就不那么困难了。有时无过错也要赔偿。
2.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条件
无过错责任原则会被漫无边际地套用吗?相关法规对此早有明确的规定,驾驶人大可不必担心。
无过错责任原则一般只适用法律明确列举的几种情况。我国《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交通事故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条件: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的干系,不包括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的冲突;造成了非机动车、行人一方人员死亡或者重伤;不是非机动车或者行人的故意行为。《道路交通安全法》7
9条规定:“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另外,在“与造成损害有关的人’兰“受损害人”之间,没有第三人的行为。例如在本案中,与造成曾某的眼睛受伤有关人只有朱某和曾某,没有第三人的行为。
我国《民法通则》第107条规定:‘目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以上这些规定体现了立法上的公正性,保护了驾驶人的合法权益。
3.无过错责任原则的立法理念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20世纪(报价 图片 参数)以来世各国的通行做法。无过错责任原则与“以责论处”原则并不矛盾,相反它是“以责秒原则的必要补充。
无过错责任原则的立法理念:
(1)“报偿理论”。无过错责任原N法理依据之一是“报偿理论”,即谁享受利益,谁承担风险。车主享受了机动车带来的妾经济利益,自然应该由他们来承担机动车运行带来的风险。
(2)保护弱者。在过去相当长的域内,交通事故受害人往往因为不能证明加害人的过错而得不到赔偿。现代法律在处理使人与行人这两个权利人的权利冲突时,一般都注重保护弱者一方的权利。根据公认的优者负担原则和保护弱者原则,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机动车一方承担部分损害责任是合情合理的。
(3)危险分担。从表面上看,无过错责任原则对于车主很苛刻,实际上是由全体消费者分担了责任。因为车主按照无过错任原则所付出的赔偿金,通过投保责任保险等于手段,最终将损失转嫁给了整个社会,所实际是由全体消费者分担了责任,这就是“危险分担”理论。
(4)人文关怀。从人性化的角度看扩臀是聆挂仅仅凭一条“人车各行其道”的模糊规定来执法,而忽视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现状。无过错责任原则彰显了现代社会的人文关怀。
4.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车祸不属于交通事故罚
构成交通事故的要件之一是该行为具有违章的性质。在本案中,驾驶人朱某并没有反交通法规的行为,而且城乡道路上随处都有小石头,车轮是否会弹起石头,石头弹起后是否会击伤行人,对于驾驶人来说属于不能预见、不可避免的事件,亦即《民法通则》第107条中的“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所以驾驶人并无过错,不属于法定意义上的道路交通事故,所以可以免于处罚。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朱某驾驶的机动车在正常行驶中,车轮弹起石子致伤道路行人,虽然原告、被告双方均无过错,但是货车(报价 图片 参数)作为高速运输工具在行驶中给他人造成损害,应当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判决从事高度危险作业的被告朱某在10天内赔偿原告医疗费2000元
法院做出上述判决的依据是《民法通则》第132条:“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以及《道’路交通安全》第76条第(二)款:“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一十的赔偿责任。”
“无过错责任原则”足指没有过错造成他人损害,与造成他人损害有关系的人也应该承担民事责任的法律原则。
有的车主和驾驶人对上述无过错责任原则想不通,总认为自己没有违反交通法规,没有过错,为什么要承担赔偿责任呢?对于这个问题,应该这样来看。
1.应该承认的基本事实
机动车从事客货运输属于高度危险的作业,行驶着的机动车在客观上对非机动车和人构成了威胁;在大交通系统中,机动车及其驾驶人是主体,是强者,而非机动车驾驶人和行人处于相对弱势地位,是弱者。行人与机动车在行使道路的通行权方面事实上是不平等的。另外,机动车车主是道路交通运输的最直接的受益者。
对于这些现实生活中存在的基本事实,凡是道路交通参与者都应该承认的。在这个基础上,再来谈无过错责任原则,就不那么困难了。有时无过错也要赔偿。
2.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条件
无过错责任原则会被漫无边际地套用吗?相关法规对此早有明确的规定,驾驶人大可不必担心。
无过错责任原则一般只适用法律明确列举的几种情况。我国《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交通事故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条件: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的干系,不包括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的冲突;造成了非机动车、行人一方人员死亡或者重伤;不是非机动车或者行人的故意行为。《道路交通安全法》7
9条规定:“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另外,在“与造成损害有关的人’兰“受损害人”之间,没有第三人的行为。例如在本案中,与造成曾某的眼睛受伤有关人只有朱某和曾某,没有第三人的行为。
我国《民法通则》第107条规定:‘目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以上这些规定体现了立法上的公正性,保护了驾驶人的合法权益。
3.无过错责任原则的立法理念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20世纪(报价 图片 参数)以来世各国的通行做法。无过错责任原则与“以责论处”原则并不矛盾,相反它是“以责秒原则的必要补充。
无过错责任原则的立法理念:
(1)“报偿理论”。无过错责任原N法理依据之一是“报偿理论”,即谁享受利益,谁承担风险。车主享受了机动车带来的妾经济利益,自然应该由他们来承担机动车运行带来的风险。
(2)保护弱者。在过去相当长的域内,交通事故受害人往往因为不能证明加害人的过错而得不到赔偿。现代法律在处理使人与行人这两个权利人的权利冲突时,一般都注重保护弱者一方的权利。根据公认的优者负担原则和保护弱者原则,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机动车一方承担部分损害责任是合情合理的。
(3)危险分担。从表面上看,无过错责任原则对于车主很苛刻,实际上是由全体消费者分担了责任。因为车主按照无过错任原则所付出的赔偿金,通过投保责任保险等于手段,最终将损失转嫁给了整个社会,所实际是由全体消费者分担了责任,这就是“危险分担”理论。
(4)人文关怀。从人性化的角度看扩臀是聆挂仅仅凭一条“人车各行其道”的模糊规定来执法,而忽视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现状。无过错责任原则彰显了现代社会的人文关怀。
4.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车祸不属于交通事故罚
构成交通事故的要件之一是该行为具有违章的性质。在本案中,驾驶人朱某并没有反交通法规的行为,而且城乡道路上随处都有小石头,车轮是否会弹起石头,石头弹起后是否会击伤行人,对于驾驶人来说属于不能预见、不可避免的事件,亦即《民法通则》第107条中的“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所以驾驶人并无过错,不属于法定意义上的道路交通事故,所以可以免于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