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险无过错责任原则的立法理念的介绍

 所属分类:  2013-10-27 16:51:53    加入收藏
有这样一个案例:驾驶人朱某驾驶货运车行驶在乡镇道路上,突然轮胎弹起一块小石头,正好击中在路上正常行走的曾某的眼睛,顿时血流不止,朱某主动送伤者上医院救治。经过住院治疗20多天,伤者痊愈,一共用去治疗费4100元。后来朱某以自己驾车没有违反交通法规为由拒绝支付伤者的医疗费,伤者遂诉至人民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朱某驾驶的机动车在正常行驶中,车轮弹起石子致伤道路行人,虽然原告、被告双方均无过错,但是货车(报价 图片 参数)作为高速运输工具在行驶中给他人造成损害,应当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判决从事高度危险作业的被告朱某在10天内赔偿原告医疗费2000元

  法院做出上述判决的依据是《民法通则》第132条:“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以及《道’路交通安全》第76条第(二)款:“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一十的赔偿责任。”

  “无过错责任原则”足指没有过错造成他人损害,与造成他人损害有关系的人也应该承担民事责任的法律原则。

  有的车主和驾驶人对上述无过错责任原则想不通,总认为自己没有违反交通法规,没有过错,为什么要承担赔偿责任呢?对于这个问题,应该这样来看。

  1.应该承认的基本事实

  机动车从事客货运输属于高度危险的作业,行驶着的机动车在客观上对非机动车和人构成了威胁;在大交通系统中,机动车及其驾驶人是主体,是强者,而非机动车驾驶人和行人处于相对弱势地位,是弱者。行人与机动车在行使道路的通行权方面事实上是不平等的。另外,机动车车主是道路交通运输的最直接的受益者。

  对于这些现实生活中存在的基本事实,凡是道路交通参与者都应该承认的。在这个基础上,再来谈无过错责任原则,就不那么困难了。有时无过错也要赔偿。

  2.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条件

  无过错责任原则会被漫无边际地套用吗?相关法规对此早有明确的规定,驾驶人大可不必担心。

  无过错责任原则一般只适用法律明确列举的几种情况。我国《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交通事故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条件: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的干系,不包括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的冲突;造成了非机动车、行人一方人员死亡或者重伤;不是非机动车或者行人的故意行为。《道路交通安全法》7

  9条规定:“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另外,在“与造成损害有关的人’兰“受损害人”之间,没有第三人的行为。例如在本案中,与造成曾某的眼睛受伤有关人只有朱某和曾某,没有第三人的行为。

  我国《民法通则》第107条规定:‘目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以上这些规定体现了立法上的公正性,保护了驾驶人的合法权益。

  3.无过错责任原则的立法理念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20世纪(报价 图片 参数)以来世各国的通行做法。无过错责任原则与“以责论处”原则并不矛盾,相反它是“以责秒原则的必要补充。

  无过错责任原则的立法理念:

  (1)“报偿理论”。无过错责任原N法理依据之一是“报偿理论”,即谁享受利益,谁承担风险。车主享受了机动车带来的妾经济利益,自然应该由他们来承担机动车运行带来的风险。

  (2)保护弱者。在过去相当长的域内,交通事故受害人往往因为不能证明加害人的过错而得不到赔偿。现代法律在处理使人与行人这两个权利人的权利冲突时,一般都注重保护弱者一方的权利。根据公认的优者负担原则和保护弱者原则,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机动车一方承担部分损害责任是合情合理的。

  (3)危险分担。从表面上看,无过错责任原则对于车主很苛刻,实际上是由全体消费者分担了责任。因为车主按照无过错任原则所付出的赔偿金,通过投保责任保险等于手段,最终将损失转嫁给了整个社会,所实际是由全体消费者分担了责任,这就是“危险分担”理论。

  (4)人文关怀。从人性化的角度看扩臀是聆挂仅仅凭一条“人车各行其道”的模糊规定来执法,而忽视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现状。无过错责任原则彰显了现代社会的人文关怀。

  4.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车祸不属于交通事故罚

  构成交通事故的要件之一是该行为具有违章的性质。在本案中,驾驶人朱某并没有反交通法规的行为,而且城乡道路上随处都有小石头,车轮是否会弹起石头,石头弹起后是否会击伤行人,对于驾驶人来说属于不能预见、不可避免的事件,亦即《民法通则》第107条中的“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所以驾驶人并无过错,不属于法定意义上的道路交通事故,所以可以免于处罚。

2013年9月17日

对于人身保险合同的介绍
     人身保险合同 第五十一条人身保险合同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本节中的人身保险合同,除特别指明的外,简称合同。 第五十二条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 (一)本人; (二)‘配偶、子女、父母; (三)前款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 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第五十三条投...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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