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这样一个案例:驾驶人朱某驾驶货运车行驶在乡镇道路上,突然轮胎弹起一块小石头,正好击中在路上正常行走的曾某的眼睛,顿时血流不止,朱某主动送伤者上医院救治。经过住院治疗20多天,伤者痊愈,一共用去治疗费4100元。后来朱某以自己驾车没有违反交通法规为由拒绝支付伤者的医疗费,伤者遂诉至人民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朱某驾驶的机动车在正常行驶中,车轮弹起石子致伤道路行人,虽然原告、被告双方均无过错,但是货车(报价 图片 参数)作为高速运输工具在行驶中给他人造成损害,应当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判决从事高度危险作业的被告朱某在10天内赔偿原告医疗费2000元 法院做出上述判决的依据是《民法通则》第132条:“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以及《道’路交通安全》第76条第(二)款:“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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