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险中的损失赔偿主要包括哪两方面?
保险公司在接受投保人投保后,应履行的主要责任和义务有:
(1)赔偿损失或给付保险金。赔偿保险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或对人身伤害给付保险金是保险公司应承担的最基本的义务。
财产保险中的损失赔偿主要包括两方面:
一是保险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包括保险标的及其相关利益的损失、责任保险中被保险人依法对第三者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信用保险中权利人因义务人违约造成的经济损失等;
二是因保险事故发生而引起的各种必要费用,包括被保险人为防止保险标的的损失进一步扩大而发生的合理费用、责任保险中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合理费用,以及保险人为了确定损失程度所支付的查勘、检验、鉴定等其他费用等。在人身保险中,保险公司负有按照约定给付保险金的义务;在一些特殊的情形下,如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需垫付必要的抢救费用。
(2)积极进行防灾防损。保险公司应积极向投保人和被保险人进行防灾宣传和灾前检查,运用自身拥有的专业技术、科学手段,尽可能降低保险事故发生的概率,以最大限度地降低公司的赔付率。世界上著名的航运公司——台湾长荣集团,长期与美国丘博保险公司合作,每年支付保费几千万美元。长荣集团之所以选择丘博保险公司,看中的就是丘博保险公司的服务,即能够为长荣集团提供全面的安全检查,提出防范建议,从而有效降低了风险。
(3)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保密。保险公司对在办理保险业务过程中知道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业务、财产、家庭、身体健康等状况,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向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泄漏。
很多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投保后认为风险或危险都转嫁给保险公司了,自己什么事都不用担心了。事实并非如此,即使购买了保险产品,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也不能高枕无忧,还应承担下列责任,履行以下义务:
(1)缴纳保费。投保并不代表着保险合同生效,而只有在保险责任开始后,保险公司才对保险责任进行负责。以财产保险为例,财产保险合同生效的关键有两个:一个是投保人缴纳保费,投保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向保险公司缴付保费,否则,保险公司有权要求其缴付保费或终止合同。一个是保险公司签字盖章同意承保,两者缺一不可。投保人在缴纳了保费后,如果没有得到保险公司的签字盖章,即使发生了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也有理由拒绝赔偿,不承担保险责任。
(2)防灾防损。保险合同订立后,投保人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消防等方面的规定,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保险公司有权对有关保险标的的安全工作进行检查。在发生保险事故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该采取积极的补救措施,尽可能地减少损失,避免损失扩大。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若被保险人未按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安全的应尽义务时,保险公司有权要求增加保费或解除保险合同。
(3)危险增加时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在合同有效期内,一旦发生保险事故的危险增加,投保人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当投保人意识到危险增加时也要通知保险公司。针对危险增加的情况,保险公司有权要求增加保费或者解除保险合同,被保险人未履行此项义务,因危险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2013年6月16日
保险公司的捆绑销售不再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