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车险行业存在霸王条款的问题的解读

 所属分类:  2013-10-27 23:44:20    加入收藏

 “保险公司让车主投保车损险,一旦出险就说超出车辆实际价值的投保无效,这涉嫌欺诈。”日前,有媒体痛批我国车险行业存在霸王条款,对消费者“高保低赔”。针对这种说法,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院院长郝演苏指出,这种说法存在常识性错误。而保险监管机构相关人士则表示,目前我国车险行业确实存在一些问题,监管机构也计划逐步解决,但目前某些关于车险问题的报道,并没有说到“点儿”上。一位保险业内人士表示,车辆发生全损在车损险投保客户中只是极少情况,用个别案例“推导”出一个普遍性的结论,令人不解。

   “车损险,从保险原理上看没有什么问题”

   “我国目前的车损险条款,从保险原理上看没有什么问题。”北京保险行业协会产险部主任李枫日前表示,同时,她还具体分析了有关报道中使用的、用来证明车损险存在“欺诈”的案例。案例中一位北京高姓车主,遇到这样一件“怪事”:8年前高先生买了一辆轿车,但是随着使用年限不断增长,越来越觉得他的保险不对劲,他的汽车保险当中,车损险和盗抢险保险金额差距越来越大。到了2010年,他的车损险保险金额被定为19.1万元,而盗抢险保险金额仅为10万多元。

   李枫指出,以车损险保额对比盗抢险保额,是不正确的。车辆被盗是一次性事件,不可能持续或连续发生,保险公司以折旧后的车辆实际价值理赔,不存在疑问。然而,车辆在投保车损险期间,很可能连续发生较大车损,最终实现的理赔金额甚至可能超过被质疑为高保额的“19.1万元”。

   有关报道中还举例,宁波周某为自己车辆的车头部分以新车价约9万元作为保险金额,2009年,这辆车发生车损事故。宁波市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车头部分损失为3万多元,保险公司估算车头部分实际价值只有2万多元,所以只赔周某2万多元。这个事故中,周某车辆的车头部分可以看作“全损”,这种一次性的全损和上文中提到的发生多次较大车损累计理赔金额超过保额,这两种情况都是车损险条款在制定时要考虑的风险因素。事实上,同一个投保人也可能先后“吃亏”和“占便宜”。分析认为,保险经营作为一种特殊的商品经营,除了要贯彻一般商品的经营原则以外,还要遵循特殊的经营原则。

   考虑到保险期间车辆可能多次出险,车主如果想获得全面保障,按新车购置价确定保额的方案比较合算。以某车型新车购置价是10万元为例,某投保人足额投保车损险保额为10万元,不考虑费率优惠,保费约1500元。假如该人士在保险期内发生车辆部分损失的保险事故,车辆的修复费用为3000元,如不考虑免赔率、事故责任比例,保险公司将按3000元全额赔偿。如果该人士以不足额投保方式购买车损险,以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格,即实际价值投保,在车辆发生部分损失时,保险公司将按比例赔偿而不是全额赔偿。

   简化索赔资料,强化如实告知

    为减轻消费者在理赔时提供单证的麻烦,《示范条款》对商业车险的索赔资料进行了简化,例如不再要求车辆损失保险索赔提供营运许可证或道路运输许可证复印件,不再要求盗抢保险索赔提供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正副本、全套原车钥匙等等。

    此外,根据实践经验和消费者反映,条款对原有商业车险条款中的概念、文字进行了修改和完善,尤其是消费者最为关心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赔偿处理等内容进行了针对性完善,使条款文字表述更加清晰准确、通俗易懂,强化了保险公司如实告知义务,便于广大消费者更好地理解车险条款。

    落实尚需时日,力争年内完成

    从内容上看,正式发布的《示范条款》在很多方面都体现了对于社会上各种车险矛盾的界定,并且一一给予了解决办法。

    《示范条款》正式发布,并不等于车主们马上就能享受服务。中国保险行业协会车险工作组专家李冠如表示,接下来行业内还有7项主要工作需要加紧完成。

2013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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