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抓紧制订车险理赔时限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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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0-7 11: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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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23日发布《关于加强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初步提出了商业车险制度的改革方向。 责任免除提示应在保单首页 针对近段时间车险市场“高保低赔”、“代位求偿”等热点话题,征求意见稿指出,保险公司和投保人应当按照市场公允价值协商确定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并协商约定保险金额,严格遵守《保险法》的有关规定,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 此外,因第三者对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公司不得通过放弃代位求偿权的方式拒绝履行保险责任。 征求意见稿指出,商业车险条款不得出现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不得出现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条款。保险公司应当在投保单首页增加“责任免除特别提示”并需投保人签名确认,不得要求被保险人提供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无关的证明和资料。 保险公司将可自行确定费率 征求意见稿根据分类监管的理念,对不同的保险公司规定了差别化的车险产品开发机制。与风险水平相关的纯损失率由行业统一制订,保险公司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自主确定附加费用率,同时允许符合条件的公司根据自有数据自行确定条款费率。 保监会有关负责人认为,保险公司独立开发商业车险条款费率并能稳健经营、持续发展的关键,在于保险公司具备必要的偿付能力、产品开发能力、对创新业务的风险管理能力和风险控制能力。为此,征求意见稿设定了较严格的独立开发条件,具体包括:经营商业车险业务3个完整会计年度以上、连续2个会计年度综合成本率低于100%且偿付能力充足率高于150%、上年度承保辆数达到30万辆以上、相应的技术支撑与人才储备,等等。 抓紧制订车险理赔时限标准 据悉,征求意见稿自23日开始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到10月10日结束。在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和建议后,保监会将在汇总整理的基础上,对征求意见稿进一步完善,随后以正式通知的形式下发,并要求保险公司对现行主要商业车险条款进行梳理和修订。 由于商业车险制度改革完善是一项复杂的系统性工程,保监会已要求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启动对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的修订工作,抓紧建立代位求偿机制,制订车险索赔单证标准和理赔时限标准,建立商业车险理赔争议处理机制等,并提出改进商业车险承保理赔流程的配套服务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