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险案例:撞坏奔驰双方对定损未达成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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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0-7 16:1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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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女士在倒车时将卢女士的奔驰撞了。事故发生后,双方对奔驰车定损未达成共识。卢女士更换了配件。随后,她将赵女士和赵女士车辆的保险公司告上法庭,索要车辆维修及更换配件费用1万余元。一审法院支持了卢女士的诉讼请求,而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昨天,此案在市中院二审开庭。 撞坏奔驰双方对定损未达成共识 去年9月30日,卢女士将自己的奔驰车停放在南山海岸城车库,结果赵女士在倒车时将卢女士的奔驰给撞了。为赵女士车辆承保的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查勘员到场,确认赵女士负全责。保险公司方面确认,卢女士车辆损失共计3350元。而卢女士则以车辆前保险杠已断裂为由,要求按更换保险杠的价格进行定损,因为相关服务销售公司估损认为,如不更换前保险杠,车辆将严重贬值,且对驾驶者和乘客有危险。赵女士、保险公司则认为,应按修复的价格定损,各方未能就此达成共识。 奔驰车主索赔1万余元 此后,赵女士、保险公司也一直未向卢小姐出具权威机构签署的车辆估损报告。时隔一个月,卢女士将车送修,更换了前保险杠和倒车探头,花费1万余元。 今年初,卢女士将赵女士和保险公司告到法院,要求赵女士赔偿这1万多元,要求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时,赵女士提出自己已为车辆购买交强险和商业险,车辆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由承保的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处理及进行100%赔偿。保险公司则辩称,依据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13条规定,机动车或财产损失应尽量修复,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定损认定是3350元。 今年3月,南山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一审认为,在事故发生长达1个月的时间内,赵女士和为其车辆承保的保险公司没有出具任何权威估损报告,卢女士才自行将车辆送修,其做法并无不妥。对保险公司提到的保险条款中所规定的“第三者的机动车或其他财产因保险事故受损,应以修复为原则,尽量修复”,这仅属于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约定,卢女士不属合同当事人,不受该规定约束。 根据上述认定,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向卢女士支付赔偿款2000元,赵女士支付其余的修理费8000余元。 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一审判决后,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据了解,一审并未就商业险进行审理,如果按一审判决,赵女士势必将因8000余元的赔偿款与保险公司再起纠纷。 昨天此案二审开庭,卢女士、赵女士都亲自到庭。保险公司上诉提出,一审时赵女士申请对卢女士车辆的车损进行鉴定,但一审判决中未提及此事,直接认定卢女士车损为1万余元。保险公司认为,卢女士车辆前保险杠没有更换的必要,完全可以修复,为厘清卢女士损失,请求二审指定一个合法鉴定机构对卢女士车辆的车损进行鉴定。 昨天法庭试图组织调解,不过当事双方意见相去甚远。目前此案仍在审理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