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险案例:自行车告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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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0-7 20:3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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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广网北京10月29日消息(记者尤斌) 日前北京市门头沟法院和宣武法院审理、宣判了两起“自行车撞机动车案”。因两案诉讼目的不同,其判决结果也稍有不同。但其突出特点是暴露出《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保险法》之间衔接的空白区。虽然都是“非机动车负全责”,机动车司机无责,但保险公司都按照“无责拒赔原则”拒绝理赔。所以,即便机动车上了保险,法庭判定机动车支付赔偿金后,这些钱仍要司机自己掏。这使人们对新交法的关注焦点,从“无过错责任”争议转为对保险制度急需跟进的强烈呼吁。
《北京市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在上周通过,但是办法通过并不代表问题完全得到解决。人们的疑问是,通过之后,办法能不能顺利实施?提出这样的疑问,是因为一个“路障”——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至今仍然在挡着前进的路。
“有钱没钱先救人”,新交法从人性角度出发,充分考虑了交通事故受害者的医疗费问题,并规定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作为事故伤者最后的保障。然而,好制度至今还只是纸上谈兵。 距新交法颁布已整整一年,《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出台尚无音信,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至今也没有明确具体的说法。 中央台经济宣传顾问、中央财经大学保险系主任郝演苏指出,这是一种尴尬的局面。
郝演苏:包括北京,刚通过明年1月1号开始实施,这很难实行。这里面涉及到一个保险问题,要进行一个强制保险,但现在保险公司实行的是商业保险,商业保险是按合同办事的,而强制保险是一个特例。但是我们现在没有强制保险制度,所以很多要求按照强制责任保险的问题呢实际上是很尴尬的。我们叫有法可依,这个可依的必须是个法,必须有一个实际内容,这个内容没有。
将第三者保险“强制性”地列为机动车的义务,是新交法的重大突破,使得这部法律与国际上的通行法律实现接轨,体现了立法权对生命权的尊重,减轻了事故双方的经济损失。
但《保险法》的“有责赔付”与《交通法》的“无责赔付”矛盾也让人头痛不已,面对保险法跟不上“新交法”的尴尬,郝演苏教授说,各相关部门应尽快完善《交通法》的的配套规章,以使办法更具操作性。一个尽快出台相关的强制责任保险制度,再一个采取临时措施。哪怕其他内容可以按照交法去做,涉及到保险还是参照新交法没出台时的做法去做,否则面临最大困难的是消费者。因为你要强制要求保险公司把商业保险转化为强制保险,对保险公司来说一方面是不公平,另一方面保险公司就会采取加价的方式来减低它的经营风险,这样一来对客户是不利的。
虽然强制第三者责任险至今未见其面目,但郝演苏教授给记者做了一番描述:它应该是一个统一标准,就是根据同类车辆标准是相同的,统一的收费标准,统一的赔偿金额,比商业保险的范围要宽的保障责任。
面对走入家庭的轿车市场,如何让受到伤害的第三者获得救济,又不让广大车主承担更高的车险费率,保险公司又有积极性,这是目前众人关注的问题。同时对于《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强制第三者责任险”的有关规定和要求,郝演苏则提出了他的看法:我个人始终有这样一种看法,包括道交法第七十六条和目前北京、江苏通过贯彻执行这个条例时存在一个问题。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这里面提到一个财产损失,我个人认为强制责任保险应该是救命的,不应该包括财产因为财产是可以复原的,就是可以花钱买来的。强制责任保险制度出来之后,它的标准和额度是固定的,如果在固定的标准和额度之内还要拿出一部分来用做财产的赔偿,显然会削弱对人身赔偿的质量。所以我认为强制责任保险应该和道交法出台的宗旨一样,应该以人为本,人是第一的,财产的问题可以通过商业保险这种方式来补偿。
鉴于目前的这一情况,作为保险公司一方只能采用现有第三者责任险条款来履行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强制第三者责任险”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等《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草案)》正式出台后,再根据相关规定进行调整。
作为被保险人(或驾驶者)一方,在小心、谨慎驾驶的同时,只能将目前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限额提高,如将10万限额提高到20万、30万限额,这样,一旦发生意外事故后,才能最大限度地减少自己的风险。
同时,无论对机动车驾驶者还是非机动车一方而言,与新交法相对应的强制第三者责任保险尽早出台都是解除后顾之忧的一道福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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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起案例:机动车告自行车
今年6月2日早晨7时许,赵先生驾驶小货车途经北京门头沟区北涧沟村口公路时,正逢岳女士骑自行车左拐行驶,结果岳女士撞上他的小货车,赵先生立即将受伤的岳女士送去医院治疗,并为她垫付了医疗费10669.78元。
事故发生后不久,门头沟交通支队作出责任认定,认为岳女士负全部责任。由于赵先生的车上了第三者险,他曾去保险公司办过理赔,但保险公司称交通事故认定书中司机没有责任所以不能理赔。最后,他根据交通支队作出的责任认定,觉得岳女士应该退还他垫付的全部医疗费。因多次讨要未果,他提起诉讼。
法院当庭作出的一审判决是:因赵先生垫付医药费的数额在保险责任限额之内,故不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且其未提交证据证明事故的发生是由岳女士故意造成的,不具备《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的免责条件,赵先生主张岳女士取得医药费的行为系不当得利,没有法律依据,法庭不予支持,其应当在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责任。最终,法院驳回了赵先生的诉讼请求。
第二起案例:自行车告机动车
今年7月6日上午7时45分,张先生驾驶桑塔纳轿车上班,在北京宣武区和平门路口与骑自行车的刘女士相撞。刘女士介绍说,事发后,张先生把她送到急救中心。经医生检查,刘女士多处软组织损伤,刘女士遂要求张先生赔偿各种经济损失4944元。
宣武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审理认为,张先生驾驶的桑塔纳轿车应属正常行驶,无法采取避让在后自行车的措施。刘女士自行车的前部撞到桑塔纳轿车的左侧后面,这与刘女士发现前方车辆后,未能采取有效的避让措施有关,因此刘女士应负责任。对该事故造成刘女士的经济损失,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应减轻张先生的赔偿责任,结果判决张先生给付刘女士医药费、交通费、误工费1000多元。宣判后,刘女士表示不服。张先生尽管赢了官司,但他仍为上了相关保险、却因为自己“无责”而掏腰包感到无奈。
《北京市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在上周通过,但是办法通过并不代表问题完全得到解决。人们的疑问是,通过之后,办法能不能顺利实施?提出这样的疑问,是因为一个“路障”——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至今仍然在挡着前进的路。
“有钱没钱先救人”,新交法从人性角度出发,充分考虑了交通事故受害者的医疗费问题,并规定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作为事故伤者最后的保障。然而,好制度至今还只是纸上谈兵。 距新交法颁布已整整一年,《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出台尚无音信,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至今也没有明确具体的说法。 中央台经济宣传顾问、中央财经大学保险系主任郝演苏指出,这是一种尴尬的局面。
郝演苏:包括北京,刚通过明年1月1号开始实施,这很难实行。这里面涉及到一个保险问题,要进行一个强制保险,但现在保险公司实行的是商业保险,商业保险是按合同办事的,而强制保险是一个特例。但是我们现在没有强制保险制度,所以很多要求按照强制责任保险的问题呢实际上是很尴尬的。我们叫有法可依,这个可依的必须是个法,必须有一个实际内容,这个内容没有。
将第三者保险“强制性”地列为机动车的义务,是新交法的重大突破,使得这部法律与国际上的通行法律实现接轨,体现了立法权对生命权的尊重,减轻了事故双方的经济损失。
但《保险法》的“有责赔付”与《交通法》的“无责赔付”矛盾也让人头痛不已,面对保险法跟不上“新交法”的尴尬,郝演苏教授说,各相关部门应尽快完善《交通法》的的配套规章,以使办法更具操作性。一个尽快出台相关的强制责任保险制度,再一个采取临时措施。哪怕其他内容可以按照交法去做,涉及到保险还是参照新交法没出台时的做法去做,否则面临最大困难的是消费者。因为你要强制要求保险公司把商业保险转化为强制保险,对保险公司来说一方面是不公平,另一方面保险公司就会采取加价的方式来减低它的经营风险,这样一来对客户是不利的。
虽然强制第三者责任险至今未见其面目,但郝演苏教授给记者做了一番描述:它应该是一个统一标准,就是根据同类车辆标准是相同的,统一的收费标准,统一的赔偿金额,比商业保险的范围要宽的保障责任。
面对走入家庭的轿车市场,如何让受到伤害的第三者获得救济,又不让广大车主承担更高的车险费率,保险公司又有积极性,这是目前众人关注的问题。同时对于《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强制第三者责任险”的有关规定和要求,郝演苏则提出了他的看法:我个人始终有这样一种看法,包括道交法第七十六条和目前北京、江苏通过贯彻执行这个条例时存在一个问题。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这里面提到一个财产损失,我个人认为强制责任保险应该是救命的,不应该包括财产因为财产是可以复原的,就是可以花钱买来的。强制责任保险制度出来之后,它的标准和额度是固定的,如果在固定的标准和额度之内还要拿出一部分来用做财产的赔偿,显然会削弱对人身赔偿的质量。所以我认为强制责任保险应该和道交法出台的宗旨一样,应该以人为本,人是第一的,财产的问题可以通过商业保险这种方式来补偿。
鉴于目前的这一情况,作为保险公司一方只能采用现有第三者责任险条款来履行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强制第三者责任险”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等《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草案)》正式出台后,再根据相关规定进行调整。
作为被保险人(或驾驶者)一方,在小心、谨慎驾驶的同时,只能将目前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限额提高,如将10万限额提高到20万、30万限额,这样,一旦发生意外事故后,才能最大限度地减少自己的风险。
同时,无论对机动车驾驶者还是非机动车一方而言,与新交法相对应的强制第三者责任保险尽早出台都是解除后顾之忧的一道福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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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起案例:机动车告自行车
今年6月2日早晨7时许,赵先生驾驶小货车途经北京门头沟区北涧沟村口公路时,正逢岳女士骑自行车左拐行驶,结果岳女士撞上他的小货车,赵先生立即将受伤的岳女士送去医院治疗,并为她垫付了医疗费10669.78元。
事故发生后不久,门头沟交通支队作出责任认定,认为岳女士负全部责任。由于赵先生的车上了第三者险,他曾去保险公司办过理赔,但保险公司称交通事故认定书中司机没有责任所以不能理赔。最后,他根据交通支队作出的责任认定,觉得岳女士应该退还他垫付的全部医疗费。因多次讨要未果,他提起诉讼。
法院当庭作出的一审判决是:因赵先生垫付医药费的数额在保险责任限额之内,故不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且其未提交证据证明事故的发生是由岳女士故意造成的,不具备《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的免责条件,赵先生主张岳女士取得医药费的行为系不当得利,没有法律依据,法庭不予支持,其应当在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责任。最终,法院驳回了赵先生的诉讼请求。
第二起案例:自行车告机动车
今年7月6日上午7时45分,张先生驾驶桑塔纳轿车上班,在北京宣武区和平门路口与骑自行车的刘女士相撞。刘女士介绍说,事发后,张先生把她送到急救中心。经医生检查,刘女士多处软组织损伤,刘女士遂要求张先生赔偿各种经济损失4944元。
宣武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审理认为,张先生驾驶的桑塔纳轿车应属正常行驶,无法采取避让在后自行车的措施。刘女士自行车的前部撞到桑塔纳轿车的左侧后面,这与刘女士发现前方车辆后,未能采取有效的避让措施有关,因此刘女士应负责任。对该事故造成刘女士的经济损失,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应减轻张先生的赔偿责任,结果判决张先生给付刘女士医药费、交通费、误工费1000多元。宣判后,刘女士表示不服。张先生尽管赢了官司,但他仍为上了相关保险、却因为自己“无责”而掏腰包感到无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