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车辆发生事故 如何理赔

 所属分类:  2013-9-18 15:05:20    加入收藏
 2004年3月27日,黑龙江农垦百通运输有限公司 ( 百通公司 ) 将车牌号为黑r00951 的宇通牌客运汽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香坊支公司 ( 以下简称保险公司 ) 投保了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金额为50 万元,保险期限自2004年3月28日至2005年 3月27日,公司按合同的约定交纳了保险费。

   2004年5月13日,该车行驶至五大连池市时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市民方某因头部损伤死亡。经五大连池市公安交警大队现场勘查及调查后认定,双方在此次事故中负同等责任。同时,交警大队根据新出台的最高院《解释》的有关规定认定在事故中,范某须承担死者的丧葬费、死亡补偿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三项费用的一半,即 77071.99 元。但范某实际给付了 88500.00 元,并签订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

   保险公司在审核后认为,该起交通事故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保险公司按照《办法》所确定的赔偿标准,保险公司应该给付车辆保险消费者三者险保险赔偿金 21697.6 元。百通公司不服,由律师代理提请仲裁。

   2004 年11月10日,哈尔滨仲裁委员会对一起典型的车辆保险消费者诉人保财产保险公司“三者险”不足额理赔案作出终局裁决,保险公司因未在订立合同时、在合同履行时或在2004 年 05 月 01 日前履行对车辆保险消费者“明确说明”的法定义务,导致原合同约定的理赔条款 ( 部分免责条款 )无效。该仲裁庭依法判令人保财产保险公司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以下简称《解释》 )所确定的人身损害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进行赔偿,给付车辆保险消费者保险金 77071.99元。而此前,该保险公司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 ( 以下简称《办法》 ) 的理赔金额是 21,697.65 元。

   相关案例:

    2005年3月1日,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大众保险公司给付原告顾慧第三者责任险及车辆损失险共计52169元。 

     2005年2月11日,原告顾慧在大众保险公司为自己的轿车投保了车损险10万元、第三者责任险20万元,保险期至2006年2月17日止。2005年12月13日,顾慧的驾驶员董某驾驶该车在常熟市将骑车的钱某撞倒,双方负同等责任。钱某构成九级伤残。2006年7月6日,经常熟交警大队调解,顾慧按事故损失的70%一次性赔偿给钱某50454元。事后,顾慧向大众公司提出索赔。大众公司认为,双方负同等责任,赔偿比例应该是50%,不同意按70%理赔。 

     法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根据法律规定,应减轻机动车30%至40%的赔偿责任。本案中,原告顾慧按70%赔偿50454元并无不当,且上述金额未超过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应由大众公司全额予以理赔,顾慧的车损2450元大众公司也应以70%赔付。

2013年5月28日

投保车险 三者险买足额
    三者险买足额 对于车主而言,在准确评估自身风险及风险承受能力的基础上,选择恰当的车险产品非常重要。但在国内不少城市,车主习惯于仅投保交强险,有些地区,该比例甚至高达40%以上。 即使购买了三者险和车上人员责任险,保额也普遍较低,限额只有10万元或20万元。 据悉,交强险是国家法律规定的强制保险。交强险的保障额度在车主有责任的情况下,死亡伤残的赔偿金额为11万元,医疗费用的赔偿金额为1万元,财产损失的赔偿金额为2000元,合计保险金额达到12.2万元;如果车主没有责任,则相应限额降至有责任情况...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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