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出台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所属分类:  2013-10-7 21:27:26    加入收藏
为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促进道路交通安全,国务院出台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要求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必须投保交强险。但交强险承担的是基本保障,赔偿项目及金额有一定的限定,难以满足更多样、更广泛、更高标准的保障需求。因此,为得到更高水平和充分的保障,消费者最好在购买交强险的同时购买不同档次的商业三者险和车损险。下面以一起案例进行说明:  

  2007年3月5日,齐齐哈尔市驾驶员王某驾驶解放仓棚式货车行至吉林省扶余县境内由于观察不周,发现情况处理不当,将一行人宋某撞伤致死,经交警部门责任认定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调解赔偿受害人宋某25.3万元。

  驾驶员王某驾驶车辆肇事后及时拨打了中国人保财险的365天24小时服务专线电话95518,当地承保公司及时进行了现场查勘和事故调查。经查阅承保信息,该车于2006年7月1日在中国人保财险齐齐哈尔分公司承保,共投保车辆损失保险金额20万元、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为20万元和交强险。因为此事故造成第三方人员死亡,首先在交强险项下赔付了5万元。由于该车又投保了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剩余部分保险公司进行了相应的合理赔付,致使此事故三者损失得到了及时补偿。

  从案例情况分析,此类案件有一定的警示和借鉴作用。中国人保财险黑龙江分公司有关专家提醒广大车主,在投保时,一是要充分认识到保险的重要性和可依赖性,只有足额的保险,才能起到真正抵御风险的作用。二是要选好适用的保险险种。从此案例情况看,保户如果只保交强险,而不保商业三者险,则三者损失是难以得到及时足额补偿的。所以说商业车险具有更全面的保障作用,在风险来临时,遮风档雨,规避风险。

2013年1月30日

车险误区二:随意包揽事故责任
    误区二:随意包揽事故责任 有的车主认为反正有保险公司赔付,事故中的责任认定并不重要。在进行认定时,有的车主“不怕”承担责任,这是很危险的。因为保险公司的理赔依据是交警出具的责任认定书。 对于第三者责任险,保险公司根据车主承担的责任轻重,制定了不同的赔付比例。在责任认定中,车主一定要明确责任,不是自己的责任一定不要承担,切记不要对责任“大包大揽”,避免留下后患。...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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