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和运用新“交强险”
增加有责死亡、伤残及医疗费的赔付限额
根据新的“交强险”费率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负有责任的赔偿限额调整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I万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元,三项总共12.2万元。而原先的赔偿限额分别为5万元、800(〕元和2000元(合计6万元。
事实上,新“交强险”规定的11万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仍然不足以让车主应对重特大交通事故的损失。有数据显示,目前我国城镇人口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死亡的平均赔偿金额是“交强险”贵任限额的好几倍。因此,商业“三责险”的补充保障作用对车主来说不可小觑。配合新“交强险”费率变动,商业“三责险”的费率也从2008年2月I日起下调10%左右(但是拖拉机商业“三责险”的各档费率水平维持原来的标准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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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未停稳就开门致乘客伤残
前年11月2日下午,在中山市沙溪镇打工的四川人阿凤坐上了从大涌叠石开往沙溪中心市场方向的公交车,准备去市场买菜。当车辆行驶至沙溪镇龙瑞民乐福对开路段时,司机李某在车辆未停稳前打开车门,导致阿凤由车上摔出车外,头部着地。交警出具事故证明,司机李某承担全部责任。
随后,阿凤被送到沙溪隆都医院住院治疗,一个月后才出院。医院在疾病证明中表示,阿凤需休息3个月,加强营养。但阿凤觉得自己记忆力明显下降,于是到司法鉴定所申请鉴定。去年7月,阿凤被鉴定为脑损伤所致轻度智力缺损,评定为九级伤残。
同年8月20日,阿凤把公交司机李某、隆都运输公司和保险公司一同告上法庭,请求判令三者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4万余元,扣除华泰保险中山支公司在其保险限额范围赔偿后,超出部分由司机李某和隆都运输公司连带承担。
保险公司一审判决后不服上诉
中山市第一法院受理该案后查明,涉事公交车在华泰保险中山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该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交强险各项赔偿限额为:死亡伤残金赔偿限额11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万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
法院认为,保险公司承保了公交车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所以应当在交强险的各赔偿限额内,对阿凤在事故中的损失承担直接的赔偿责任。超出赔偿限额部分,由司机李某所在的隆都公司承担。
最终,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赔偿11万元,隆都公司赔偿超出保险限额的2.5万余元。一审判决后,保险公司向中山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保险公司上诉称,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记载,当时因车辆未停稳司机就开车门,导致阿凤由车上摔到地上受伤,“这个过程是一个连贯的过程,事故发生的瞬间阿凤并未完全离开车辆,她的下车动作并未完成,所以仍属于车上人员。故不在交强险的赔偿范围。”保险公司请求中山市中级法院依法改判。
2012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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