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自从2006年7月1日正式施行以来,社会议论颇多,主要认为“交强险”存在暴利倾向,强烈要求下调其基础费率。中国保监会于2008年1月II日正式公布了“交强险”费率调整方案,新的“交强险”费率方案对以下几方面进行了比较大的调整。
增加有责死亡、伤残及医疗费的赔付限额
根据新的“交强险”费率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负有责任的赔偿限额调整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I万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元,三项总共12.2万元。而原先的赔偿限额分别为5万元、800(〕元和2000元(合计6万元。
事实上,新“交强险”规定的11万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仍然不足以让车主应对重特大交通事故的损失。有数据显示,目前我国城镇人口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死亡的平均赔偿金额是“交强险”贵任限额的好几倍。因此,商业“三责险”的补充保障作用对车主来说不可小觑。配合新“交强险”费率变动,商业“三责险”的费率也从2008年2月I日起下调10%左右(但是拖拉机商业“三责险”的各档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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