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骗保额超120万元 车险诈骗案成上升
记者23日从深圳市人民检察院获悉,2010年以来深圳已有70人因车辆保险诈骗被审查起诉,车辆保险诈骗案已占保险诈骗案的九成。
作为保险公司查勘定损员的谢某,以女友名义购买了一台福特二手车后,勾结其他查勘定损员与汽车修理厂员工等,将在修理厂修理的宝马、奔驰小车开出,安排好地点故意与福特二手车相撞,制造虚假道路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以此来骗取保险公司保险金。
近日,罗湖区人民检察院已对谢某等五人以保险诈骗罪提出公诉。
记者从深圳市人民检察院获悉,2010年以来,车辆保险诈骗案占了保险诈骗案的九成,70人因车辆保险诈骗被审查起诉,并且八成案件骗保额在5万元以上,最高的骗保额达到120多万元。
深圳市检察院案件管理处工作人员黄勇介绍,除了保险公司人员、汽车维修人员等共同参与骗保外,还出现了多种骗保方式。例如:自套车牌,套牌车发生交通事故,以真车来理赔;事后通过伪造现场、找人“顶包”、虚构事实;谎称车辆被盗;夸大财产损失;利用异地出险理赔的漏洞,伪造交通事故认定书等索赔材料申请索赔。
2013年4月14日
如何理解《条例》第22条第2款所指的“财产损失”? 如何理解《条例》第22条第2款所指的“财产损失”?条例》第22条第2款规定:“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该款所指“财产损失”应该如何理解?【理解1】:仅指狭义的财产性(物质性)损失,不包括人身伤亡。根据《条例》第21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第23条:“交强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