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买的轿车上了保险次日就被盗,投保人要求保险公司理赔却遭到拒绝。今日,临汾市尧都区法院对一起保险合同纠纷案做出一审判决:判令保险公司赔付投保人车辆失盗损失11.2万元。
2007年1月18日,家在河津市文苑小区,但因业务常住临汾的郭某在临汾购买了一辆崭新的桑塔纳3000型轿车。1月20日,他来到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汾中心支公司,花3849.27元为轿车上了6项保险,其中包括全车盗抢险。办完保险手续后,郭某驾车回到河津,并将车停放在小区楼下。次日早晨,他发现车不知去向,遂立即报了警,并将情况通报给保险公司,该公司派人对车辆失盗情况进行了核查。
之后,郭某提出索赔,但保险公司以合同尚未生效为由不予理赔,为此双方发生纠纷,郭某遂于2007年6月1日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法院审理后做出一审判决,判令保险公司赔付郭某11.2万元。保险公司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裁定发还重审。
今年8月31日,尧都区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再次审理。庭审中,双方围绕车辆被盗时间究竟是零时前还是零时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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