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人孙某因为保险金给付问题将某保险公司诉至法院后,保险公司真诚致歉并承诺履行给付义务,碍于情面的孙某自愿撤回了起诉。出人意料的是保险公司言而无信,出尔反尔。气愤的孙某将保险公司再次诉至法院。近日,北京密云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保险公司给付孙某保险金及经济损失7.2万余元。
2006年3月20日,孙某为自己的车辆投保了机动车辆保险。2006年5月14日,孙某雇佣的司机张某驾驶该车时发生交通事故,经密云县交通大队认定,张某对此事故承担次要责任。事发后,孙某为伤者垫付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共计2.6万余元。2007年8月,密云法院判决孙某除已支付的费用外,需再赔偿伤者医疗费等4.8万余元。孙某赔付后,向保险公司投交了各种理赔材料待领保险金,因保险公司迟迟未予答复,孙某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收到起诉状的保险公司郑重向孙某承诺将会尽快予以赔付,孙某于是自愿撤回了起诉。
没想到的是,保险公司并未履行承诺,而是不闻不问。气愤之余,孙某再次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及经济损失7.8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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