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责代赔”前提:双方均买交强险
南海法院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专业审判庭周法官介绍,“无责代赔”发生的前提是双方都有买交强险(及商业保险),如果其中一方没有买,就根本不存在无责方理赔和抵扣的问题。
如果对方没买交强险,是否由其个人买单?周法官表示,这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广东省道路安全交通安全条例》第48条确实规定:“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机动车方在该车应当投保的最低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对超过最低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第一款的规定赔偿。”(类似于保险公司所言“适同对方已经买了交强险来处理”)但前提是:“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而不是“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
前天,麦小姐在佛山国际车城内蹭到了一辆放停路边的黑色马自达6,该车是某二手车店代售的二手车。经责任认定,麦小姐负全责。交通事故快速处理服务点打价,汽车维修费用为300元。
工作人员告诉麦小姐,只要对方出具维修单、交强险凭据等3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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