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赔付实行新标准,无责财产赔付简化处理机制
2008年2月1日起,有责任的赔偿限额方面,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万元人民币,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万元人民币,较过去增加了2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人民币;无责任赔偿限额方面,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元人民币,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人民币,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由过去的400元降为100元人民币。
与此同时,保监会要求各保险公司从2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实施交强险无责财产赔付简化处理机制,简化交强险无责方的理赔手续,提高理赔效率。
交强险实行“无责赔付”是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所明确的。根据该赔偿原则,交通事故发生后,无责方被保险人要在交强险无责赔偿限额内,对全责方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进行赔付。自2006年7月1日交强险实施以来,无责赔付尤其是对财产损失也实行无责赔付就备受争议,现实中“别人撞了我,我没责任反而要赔400元钱”等现象很不合理。2007年12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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