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对通融赔案的管控
(1)按照市分公司通融赔案的管理规定,各支公司(部)、各分中心没有特殊、通融赔案审批权,特殊、通融赔案由市公司赔案审查委员会讨论决定,通融金额最高不超过该赔案理算金额的50%为限。
(2)自6月起,市分公司特殊、疑难、通融赔案审查委员会会商时间已从原来每月一次改为每两个月一次。
(3)通融赔案的审批与所属经营单位的绩效挂钩,原则上只对黄金客户、大客户、重要客户以及市分公司认为需要通融的案件开展审议。对私家车通融案件原则上不予受理。
(4)承保公司所上报的通融案件,必须填写真实、详尽的申请理由,提交齐全的各类赔案单证。分管副总经理(总经理)必须在通融会商会上对通融案件进行陈述,如不能到会的,则不予审议。
(5)自8月起,经审查委员会审议批准的通融案件,由理赔中心向赔案的提交支公司(部)发放通知书,明确通融金额和扣减利润金额并提出整改意见。通知书同时抄送财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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