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1月25日9时5分,A小姐雇佣的司机B驾驶A所有的京G28366号重型自卸货车将C撞伤,为此,A向北京水利医院支付医疗费23757.48元,并赔偿其衣物及自行车损失费300元,总计24057.48元。
此前,A在某保险公司对肇事车辆进行投保,包括:交强险、车损险、第三者责任险等。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条款约定“有下列情况,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对第三者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五)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机动车逃离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毁灭证据”。交强险约定死亡伤残赔偿限额5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8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
2006年12月25日,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记载了事故发生的基本事实,并注明“事故发生后B未停车驶离现场,此事故无原始现场”。据此,保险公司拒绝赔付A小姐垫付的24057.48元款项。
法院终审判定
保险公司全额赔付
一审过程中,法...
[阅读全文]